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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自动化学会信息公开制度
来源:秘书处 作者:SZAA 时间:2019/3/1


深圳自动化学会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将可能对本学科及关联领域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公开的信息,也应当予以公开发布。

第四条 信息公开是本会的责任,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发布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五条 本会发现已公开发布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六条 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公开事务。

第七条 信息公开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审查;

(三)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发。

第八条 信息公开途径、公开方式及反馈处理。通过内部刊物、学会官方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微信、微博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对社会反应或反馈信息及时合理的进行回应,合理合法引导社会舆论,维护学会声誉。

第九条 涉及到本学科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信息发布,须报请政府相关部门和业务指导单位同意,方能公开发布。

第十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法人代表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传递本会未经公开发布过的信息。

第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代表本会向媒体或公众发布、传递本会未经公开的任何信息。因擅自报道的相关人员损害本会利益或违法、违规、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三条 本会应当在会员大会、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或理事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四条 本会应当及时将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公开途径告知会员,并上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本会应当随时关注本学科领域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六条 本会对外信息公开的文件要建立分类专存档保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文件、理事会文件要建立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七条 本会理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公开发布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发布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发布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八条 由于本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行业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对其给予惩戒。

本制度经第七届理事会第一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31日起执行。

深圳自动化学会

20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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