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自动化学会财务管理制度
来源:秘书处 作者:SZAA 时间:2019/3/1
深圳自动化学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会的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规范学会财务行为, 保障学会各项工作的顺利运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会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如实反映学会财务收支状况,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学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确定学会财务会计人员并充分发挥作用,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并要求学会其他成员遵照执行。 第四条学会会长对本学会的会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学会常务副会长负责学会的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会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要支持财务人员行使职责,维护财会人员的合法权益,重视财务人员提出的合理建议。 第六条学会配备会计人员一名、出纳人员一名,会计须执证上岗。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七条财务人员负责本学会日常财会事务的处理工作。 第八条会计人员负责会计业务核算、资金收付审核、登记总账、编制会计报表和日常会计档案管理;出纳人员负责资金的收付、登记现金、银行存款等。 第九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国家会计制度规定。 第十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均应归档保存。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 须经秘书长批准。重要财务档案,须经法定代表人批准。 第十一条学会的银行存款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转账结算,加强银行账户管理,不得出租、出借账户。 第十二条出纳人员应保管好现金和相关凭证,控制库存现金限额,数额较大的支出应采用转账结算,不得使用现金支付。 第十三条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违者应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学会的财务账目,每半年向会长办公会议报告一次,每年度向理事会报告一次,如发现违法财务规定的行为,应严肃处理。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学会经费来源应按照学会章程第五章执行。学会的收入, 应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或专用发票,各项经费收入都必须入账,大数额的收入 附合同、协议、文件等材料。
第五章 费用管理 第十六条学会的费用支出要厉行“按需使用、勤俭节约”的方针,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学会的文件规定日常开支,由常务副会长审批,重大活动或重大项目开支数额在 10000元以上或购置固定资产在5000元以上的, 必须由学会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因公外出的费用开支,应由秘书长事先提出报告,作出费用预算,报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外出费用要严格控制在预算之内,不得超出。 第十九条费用报销应履行审批程序,费用报销必须由经办人签字。一般流程:由报销人整理报销单据,填写费用报销单,财务负责人复核——秘书长复核——常务副会长审批报销。经费开支要严格控制在学会工作范围内,并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财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与本会名称不符),予以退回,要求更正和补充。
第六章 实物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购置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须遵照“先报批,后购买"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学会设实物资产管理员一人。固定资产由管理员负责管理, 建立固定资产管理档案,增加和减少或损毁维修须有原始记录,并有交接验收手续。 第二十三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结合学会实际情况,符合下列条件的财产为固定资产:学会为开展正常工作需要而持有的、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在两千元以上。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遵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共同使用的应明确保管责任。
第七章 票据与印鉴管理 第二十五条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和专用发票的购买、保管、领用、注销由出纳负责,并设专门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一)出纳按相关规定负责发票(收据)登记、领购、填制、回收、缴销。 (二)发票(收据)填写错误,应将发票(收据)下式几联同时作废保存, 以备审。 第二十六条银行结算票据与支票管理。 (一)银行结算票据由出纳负责,按相关规定登记、领购、填制、保管、回 收、缴销。 (二)专设银行结算票据登记簿,由出纳做好登记记录,严防空白票据遗失 和被盗用。 (三)支票领用须经领导批准后办理。 (四)对填写错误的银行支票,必须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一并保存并按 银行有关规定缴销。 第二十七条学会银行账户预留印鉴的使用。银行账户预留印鉴由二部份组成:学会财务专用章和学会法定代表人印章。学会财务专用章,由学会会计保管。学会法定代表人印章,由学会出纳保管。
第八章 财务报告编制与财务内部报告 第二十八条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真实、完整,并经学会财务负责人签名并盖公章。 第二十九条对财政、税务、审计等国家机关来检查、审核财务工作,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财务资料。 第三十条财务每月定期向理事长、监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呈递会计报表。
第九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会计档案范围:财务会计报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重要合同等有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会计档案整理程序:在年度工作结束后,对财务账册、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并装订成册。 第三十三条 会计档案保存期满需要销毁时,应抄具清单报理事会同意, 在秘书长、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监事长监督下销毁,销毁完毕应作销毁记录备查。 本制度经第七届理事会第一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3月1日起执行。
深圳自动化学会 2019年3月1日 SZAA - 深圳自动化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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