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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政策文件汇编
来源:广东省人社局 作者:SZAA 时间:2021/1/1

特别声明:

本汇篇来源于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公布的政策文件,仅供大家参考查阅。因编辑等原因可能存在疏漏,具体可按以下方式查阅原始文档。

政策文件查阅地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http://hrss.gd.gov.cn/)

一、综合

1.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

职称是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职称制度是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和管理的基本制度,对于党和政府团结凝聚专业技术人才,激励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党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部署,现就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立足服务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党管人才原则,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把握职业特点,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科学评价为核心,以促进人才开发使用为目的,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的职称制度,为客观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发展、激励创新。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求,服务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进一步简政放权,最大限度释放和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坚持遵循规律、科学评价。遵循人才成长规律,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方式,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的倾向,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让专业技术人才有更多时间和精力深耕专业,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和获得感。

——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推进。针对现行职称制度存在的问题特别是专业技术人才反映的突出问题,精准施策。把握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特点,分类评价。

——坚持以用为本、创新机制。围绕用好用活人才,创新人才评价机制,把人才评价与使用紧密结合,促进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满足各类用人单位选才用才需要。

(三)主要目标。通过深化职称制度改革,重点解决制度体系不够健全、评价标准不够科学、评价机制不够完善、管理服务不够规范配套等问题,使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结构更趋合理,能力素质不断提高。力争通过3年时间,基本完成工程、卫生、农业、会计、高校教师、科学研究等职称系列改革任务;通过5年努力,基本形成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运转协调、服务全面的职称制度。

二、健全职称制度体系

(四)完善职称系列。保持现有职称系列总体稳定。继续沿用工程、卫生、农业、经济、会计、统计、翻译、新闻出版广电、艺术、教师、科学研究等领域的职称系列,取消个别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职称系列,整合职业属性相近的职称系列。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需求,探索在新兴职业领域增设职称系列。新设职称系列由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提出,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设置职称系列。职称系列可根据专业领域设置相应专业类别。

军队专业技术人才参加通用专业职称评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近专业职称评审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特殊专业职称评审可根据军队实际情况制定评审办法,评审结果纳入国家人才评价管理体系。

(五)健全层级设置。各职称系列均设置初级、中级、高级职称,其中高级职称分为正高级和副高级,初级职称分为助理级和员级,可根据需要仅设置助理级。目前未设置正高级职称的职称系列均设置到正高级,以拓展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空间。

(六)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以职业分类为基础,统筹研究规划职称制度和职业资格制度框架,避免交叉设置,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在职称与职业资格密切相关的职业领域建立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专业技术人才取得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初级、中级职称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

三、完善职称评价标准

(七)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探索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八)科学分类评价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以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为基础,分系列修订职称评价标准,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创造性,突出对创新能力的评价。合理设置职称评审中的论文和科研成果条件,不将论文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淡化或不作论文要求;对实践性、操作性强,研究属性不明显的职称系列,可不作论文要求;探索以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作总结、工程方案、设计文件、教案、病历等成果形式替代论文要求;推行代表作制度,重点考察研究成果和创作作品质量,淡化论文数量要求。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确实需要评价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或评审机构自主确定评审条件。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对外语和计算机水平要求不高的职称系列和岗位,不作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九)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注重考核专业技术人才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增加技术创新、专利、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等评价指标的权重,将科研成果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四、创新职称评价机制

(十)丰富职称评价方式。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注重引入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基础研究人才评价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评价突出市场和社会评价,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才评价重在同行认可和社会效益。对特殊人才通过特殊方式进行评价。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单独建立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委员会或评审组,单独评审。采用考试、评审、考评结合、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十一)拓展职称评价人员范围。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创造便利条件,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科技、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民办机构专业技术人才与公立机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3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其创业或兼职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公务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十二)推进职称评审社会化。对专业性强、社会通用范围广、标准化程度高的职称系列,以及不具备评审能力的单位,依托具备较强服务能力和水平的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组建社会化评审机构进行职称评审。建立完善个人自主申报、业内公正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督的社会化评审机制,满足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以及新兴业态职称评价需求,服务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实体经济发展。

(十三)加强职称评审监督。完善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管理制度,明确界定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专业和人员范围,从严控制面向全国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加强评审专家库建设,积极吸纳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会、企业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健全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严肃评审纪律,明确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责任,强化评审考核,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建立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企事业单位领导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评定职称谋取利益。建立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和随机抽查、巡查制度,建立复查、投诉机制,加强对评价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构建政府监管、单位(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综合监管体系。严禁社会组织以营利为目的开展职称评审,突出职称评审公益性,加强评价能力建设,强化自我约束和外部监督。

依法清理规范各类职称评审、考试、发证和收费事项,大力查处开设虚假网站、制作和贩卖假证等违纪违法行为,打击考试舞弊、假冒职称评审、扰乱职称评审秩序、侵害专业技术人才利益等违法行为。

五、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

(十四)促进职称制度与人才培养制度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职称制度对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导向作用,紧密结合专业技术领域人才需求和职业标准,在工程、卫生、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教育、翻译、新闻出版广电等专业领域,逐步建立与职称制度相衔接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制度,加快培育重点行业、重要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推进职称评审与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制度相衔接,加快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

(十五)促进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用人单位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专业技术人才,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的衔接。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对于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以及通用性强、广泛分布在各社会组织的职称系列和新兴职业,可采用评聘分开方式。坚持以用为本,深入分析职业属性、单位性质和岗位特点,合理确定评价与聘用的衔接关系,评以适用、以用促评。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六、改进职称管理服务方式

(十六)下放职称评审权限。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政府部门在职称评价工作中要加强宏观管理,加强公共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减少审批事项,减少微观管理,减少事务性工作。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职称的整体数量、结构进行宏观调控,逐步将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符合条件的市地或社会组织,推动高校、医院、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和其他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事业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对于开展自主评审的单位,政府不再审批评审结果,改为事后备案管理。加强对自主评审工作的监管,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十七)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按照全覆盖、可及性、均等化的要求,打破地域、所有制、身份等限制,建立权利平等、条件平等、机会平等的职称评价服务平台,简化职称申报手续和审核环节。健全专业化的考试评价机构,建立职称评审考试信息化管理系统,开展职称证书查询验证服务。选择应用性、实践性、社会通用性强的职称系列,依托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国家战略,积极探索跨区域职称互认。在条件成熟的领域探索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结果的国际互认。

(十八)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切实加强党委和政府对职称工作的统一领导。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要把职称制度改革作为人才工作的重要内容,在政策研究、宏观指导等方面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职称政策制定、制度建设、协调落实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专业优势,鼓励其参与评价标准制定,有序承接具体评价工作;用人单位作为人才使用主体,要根据本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状况,自主组织开展职称评审或推荐本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实现评价结果与使用有机结合。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敏感性,将职称制度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配套措施,分系列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坚持分类推进、试点先行、稳步实施,妥善处理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加强职称管理法治建设,完善职称政策法规体系。加强舆论引导,搞好政策解读,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专业技术人才积极支持和参与职称制度改革,确保改革平稳推进和顺利实施。

2.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7〕52号)

各地级以上市党委、人民政府,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省各人民团体,中直驻粤各单位:

《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2日

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列”为统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职称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我省职称体制机制改革,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的职称制度,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职称政策体系

1.   完善职称管理政策。修订完善职称评审管理、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职称评审纪律等规定。规范职称系列的专业类别和所属专业,构建分类明晰、等级完备、动态调整和定期发布的职称系列专业类别和专业目录。拓展我省科技前沿技术和制造业领域等职称系列专业评价,加快开展智能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文化创意、网络信息、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新材料、新能源等专业职称评价。目前未设置正高级职称的职称系列均设置到正高级。

2.   促进职称政策与人事人才政策街接。对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探索建立评聘分开制度。对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实行评聘分开。专业技术人才取得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的,按规定可以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专业、层级的职称。公务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符合报名条件的可以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职业资格考试。完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落实与职称制度相衔接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制度。

3.   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符合申报条件或获省级以上奖项的高技能人才,可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和认定。探索农村技术人才申报农业专业技术职称等评审办法。在职称评审中,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技工班毕业生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与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高技能人才可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

二、完善职称评价标准

4.   突出品德首要条件。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实行学术造假和职业道德严重缺失“一票否决”。完善职称诚信承诺机制,建立全省专业技术人才诚信信息化档案,将个人职称诚信行为纳入国家和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大对职称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通过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5.   突出创新能力导向。根据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需要,增加各职称系列创新能力评价内容,制定不同创新类型的评价指标。注重基础研究,将解决重大学科问题或生产实践问题的能力、成果的原创性和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和影响力作为重要评价内容。注重科技成果转化,增加技术交易额、技术作价入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应用方对科技成果转化效果评价等市场化、社会化评价要素。注重专利质量和实际贡献,将专利获奖或授权使用情况作为重要评价内容。注重标准制定评价,将制定国际、国家、地区和行业标准作为重要评价内容。

6.   突出业内认可评价。将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条件,将业绩成果推动行业发展的影响力、对产业发展的实际贡献、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重要评价指标。科学合理设置论文和科研成果条件,不将论文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推行代表作制度,重点考察研究成果和创作作品质量,不唯论文数量;对工程、工艺美术、艺术等实践性、操作性强的职称系列,可不作论文要求;进一步探索以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作总结、工程方案、设计文件、教案、病历、获得奖项等成果形式代替论文。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确需评价外语、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或评审机构自主确定评审条件。

7.   加强分类动态管理。制定各系列职称评价标准。对科学研究人才,结合科技体制改革,建立以科技创新能力、质量、贡献、绩效为主的科学研究职称评价标准。对教师人才,把教书育人作为评价核心,针对不同岗位类型和学科领域,建立以政治素养、师德师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为主的教师职称评价标准。对医疗卫生人才,建立涵盖临床实践、科研带教、公共卫生服务等要素的医疗卫生人才职称评价标准。对工程技术人才,建立切合生产实践的评价标准,重点评价工程技术人才掌握必备专业理论知识和解决工程技术难题、技术创造发明、技术推广应用、工程项目设计、工艺流程标准开发等实际能力和业绩。建立符合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评价标准,重点评价农业技术人才掌握现代农业科技知识和农业技术推广、科研、种养、传授、培训以及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等实际能力和业绩。注重完善中级和初级职称标准。建立职称评价标准的分级管理和动态调整机制,实行国家标准、省级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及时更新系列专业职称评价标准。

三、创新评价方式机制

8.   搭建职称评价绿色通道。省、市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直接申报相应层级的职称。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省级以上重大奖项获得者,省级以上重大人才项目入选者,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广东特支计划杰出人才、省引进领军人才、省引进科研创新团队带头人、南粤突出贡献和创新奖个人或团队带头人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按照相应程序认定正高级职称。国家、省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到西藏、新疆、青海等地及粤东西北地区服务锻炼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含省行业主管部门选派的专业志愿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审、优先聘任。

9.   支持粤东西北和基层以及离岗创业专业技术人才参与职称评价。对在粤东西北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不作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淡化或不作论文要求,工作总结、教案、病历、技术推广总结、工程项目方案、专利成果等可作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有条件的系列、专业可单独建立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委员会或评审组实行单独评审,定向评价定向使用。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3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其创业或兼职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10.   优化评价 方式。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采用考试、评审、考评结合、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推行高级职称评审面试答辩做法,在正高级职称评审中实行面试答辩。各职称系列专业可结合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在副高级职称评审中实行面试答辩。鼓励采取网络面试答辩方式。初级、中级职称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

四、优化职称管理服务

11.   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向广州、深圳市依法下放正高级职称评审权,向符合条件的地级市依法下放副高级职称评审权,向符合条件的县(市、区)依法下放中级职称评审权。支持在行业优势明显、人才密集度高、创新能力强的地区组建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组建片区式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跨地区联合评审。推动向广州南沙、深圳前海、珠海横琴以及东莞松山湖、中山翠亨新区、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揭阳中德金属生态城等省人才发展改革试验区的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依法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支持条件成熟的创新创业园区、新兴产业创新中心、人力资源产业园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组建社会化职称评审委员会,面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开展职称评审服务。

12.   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自主评审。向高校直接下放教师职称评审权,

向科研院所、医院等事业单位下放单位主体系列的职称评审权,强化职称评审与岗位设置、考核聘用、绩效管理等用人政策有机整合。向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国有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大型骨干企业下放企业主体系列的职称评审权,促进企业人才培养和使用,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参与职称评价标准制定,建立行业龙头企业人才评价和职称评审相衔接机制。对于开展自主评审的,政府不再审批评审结果,改为事后备案管理。

13.   健全以非公有制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为主的公共服务体系。畅通非公有制组织、自由职业、在粤就业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和符合条件的外籍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称评审的通道,简化职称申报手续和审核环节,职称申报不与人事档案管理挂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职称申报点,非公有制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才经用人单位推荐,申报点受理审核后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点直接受理审核后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依托粤港澳大湾区战略,在条件成熟的区域或专业探索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结果粤港澳互认。建立完善全省职称网上管理服务平台和证书管理系统,发放规范标准的职称证书。规范职称评审收支标准,杜绝以营利性为目的的职称评审收费行为。

五、加强职称评审监管

14.   提升政府监管能力。建立省市县三级职称评审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监督和考核。加强对评审全过程的监管,建立评审中巡查、随机抽查和评审后复查、倒查、投诉等制度。加强对自主评审工作的监管,探索自主评审单位信用评级机制,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加强对用人单位申报审核的监管,对弄虚作假行为追究责任。加大社会监督力度,畅通职称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清理查处扰乱职称评审秩序、侵害专业技术人才利益等违法行为。严肃职称评审纪律,加大职称违纪处理力度。

15.   强化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规范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设置条件、程

序、名称,明确界定评审专业、层级和人员范围。设置职称评审委员会或新增评审专业须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自主评审单位报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每年职称评审申报前向社会公布本地区职称评审委员会设置情况。评审委员会要细化职称评审工作程序和规则,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建立全省统一的分级动态管理评委专家库,实行评审专家诚信管理。

16.   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切实加强党委和政府对职称工作的统一领导,努力构建党委组织部门抓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行业主管部门各负其责、用人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共同参与的职称评审良好格局。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把职称制度改革作为人才工作的重要内容,在政策研究、宏观指导等方面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职称政策制定、制度建设、协调落实和监督检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要求加强对职称制度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对职称的整体数量、结构进行宏观调控,加强改革政策落实的绩效评估。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引导,做好政策解读,营造改革氛围。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事业发展需要和人力资源配置,自主组织开展职称评审或推荐本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实现评价结果与使用有机结合。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和敏感性,将职称制度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狠抓工作落实。各地级以上市要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本地区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省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意见抓紧制定本行业职称制度改革措施并组织实施。

3.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2019年7月1日人社部令第40号)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9年6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6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纪南

2019年7月1日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第四条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职称评审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的职称评审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 职称评审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

各职称系列国家标准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地区标准由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

单位标准由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标准、地区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

地区标准、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第二章 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等按照规定开展职称评审,应当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

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监督。

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七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分为高级、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申请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为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主体职称系列或者专业;

(二)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的专业发展水平;

(三)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符合条件的高级职称评审专家;

(四)具有开展高级职称评审的能力。

第八条 国家对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

国务院各部门、中央企业、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等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各地区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其他用人单位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

申请组建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条件以及核准备案的具体办法,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国务院各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制定。

第九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

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按照职称系列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25人,按照专业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1人。各地区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人数,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本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

(四)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

(五)能够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

评审专家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第十一条 各地区、各部门和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建立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在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内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评审专家组成职称评审委员会。

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参照本规定第八条进行核准备案,从专家库内抽取专家组成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不再备案。

第十二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可以设立职称评审办事机构或者指定专门机构作为职称评审办事机构,由其负责职称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申报审核

第十三条 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相应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审规定的申报条件。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十四条 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以合理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

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查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第十五条 申报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凡是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或者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能够办理的,不得要求申报人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第十七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第十八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四章 组织评审

第十九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组织召开评审会议。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出席评审会议的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职称评审委员会人数的2/3。

第二十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经过评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

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

第二十一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职称评审委员会可以按照学科或者专业组成若干评议组,每个评议组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负责对申报人提出书面评议意见;也可以不设评议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3名以上评审专家按照分工,提出评议意见。评议组或者分工负责评议的专家在评审会议上介绍评议情况,作为职称评审委员会评议表决的参考。

第二十二条 评审会议结束时,由主任委员或者主持评审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加盖职称评审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三条 评审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内容包括出席评委、评审对象、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内容,会议记录归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专家名单一般不对外公布。评审专家和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保密期内不得对外泄露评审内容,不得私自接掌郎蟛牧希坏美弥拔裰隳比〔徽崩妗�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申请回避。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发现上述情形的,应当通知评审专家回避。

第二十六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调查核实。

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按照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确认。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其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按照规定由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查、进行投诉。

第二十八条 不具备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可以委托经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具体办法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国务院各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跨单位流动时,其职称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重新评审或者确认,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评审服务

第三十 条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建立职称评价服务平台,提供便捷化服务。

第三十一 条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推广在线评审,逐步实现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

第三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立职称评审信息化管理系统,统一数据标准,规范评审结果等数据采集。

第三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保障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逐步开放职称信息查询验证服务,积极探索实行职称评审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相关机构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职称评审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三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对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组建单位开展的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巡查,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

第三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假冒职称评审、制作和销售假证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依法执行物价、财政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监督和审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 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职称评审委员会未经核准备案、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准备案或者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У模肆ψ试瓷缁岜U闲姓棵哦云渲俺破郎笕ㄏ藁蛘叱饺ㄏ藓头段У闹俺破郎笮形挥枞峡桑磺榻谘现氐模扇肆ψ试瓷缁岜U闲姓棵湃∠俺破郎笪被嶙榻ǖノ恢俺破郎笕ǎ⒁婪ㄗ肪肯喙厝嗽钡脑鹑巍�

第三十九 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二条 评审专家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报批评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责令不得再从事职称评审工作,进行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涉密领域职称评审的具体办法,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4. 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粤人社规〔2020〕3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以及《广东省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规定》、《广东省职称评审纪律规定》、《广东省职称自主评审管理服务规定》、《广东省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评审和确认规定》和《广东省初次职称考核认定规定》等5个配套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实施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反映。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8月7日

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评审管理,强化评审服务,保证评审质量,根据国家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和《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在本省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第五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职称评审统筹规划、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的职称评审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可根据需要成立本行业职称评审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实施评审管理服务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做好职称自主评审单位的管理、服务工作,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下放和转移职称评审权限:

(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广州、深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下放正、副高级职称的评审权限,由广州、深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本地区正、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正、副高级及以下层级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行业优势明显、人才密集度高、创新能力强的地级市依法下放符合条件的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权限,由所在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

(三)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结合实际逐步向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下放中级职称评审权限;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高校下放教师职称评审权限,向具备条件的科研院所、医院等事业单位下放单位主体系列的职称评审权限;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国有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大型骨干企业下放企业主体系列的职称评审权限;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支持行业主管部门向具备较强服务能力和水平的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转移专业性强、通用范围广、标准化程度高的专业职称评审权限;

(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支持条件成熟的创新创业园区、新兴产业创新中心、人力资源产业园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组建社会化职称评审委员会,面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开展职称评审服务。

承接职称评审权限的机构,应当接受向其下放职称评审权限的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考核。

第七条 职称评审标准原则上分为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

国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区标准包括省级标准和市级标准。省级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地级以上市具备条件的,可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标准和省级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市级标准,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单位标准可由具有职称评审权限的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标准、地区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报对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市级标准、单位标准不得低于省级标准。

第二章  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八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程序,依据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对专业技术人才进行评审。职称评审委员会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监督。

第九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分为高级、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同级及以下层级职称。

第十条 各地区、各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等拟开展管理服务范围内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应当按规定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

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系列或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职称评审委员会。

同系列或同专业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可采取联合评审方式,共同组织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一般由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具备服务能力的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担任。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根据行业发展需要,负责向对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组建方案,并负责管理和监督所组建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设立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申报人申报材料,组织召开职称评审会议,对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进行公示,调查核实举报投诉问题线索。

第十二条 组建高(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专业为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的主体职称系列或专业;

(二)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的专业发展水平;

(三)评审范围内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才;

(四)具有一定数量且符合条件的职称评审专家;

(五)具有开展相应层级职称评审能力,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健全,制度完备,管理严格,人员到位。

第十三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制度,由组建单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权限内进行核准备案。

第十四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

第十五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相对固定,其他评审专家均应从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内随机抽取产生。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按照职称系列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25人,按照专业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1人。申请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人数,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具有核准备案权限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调整。

按照职称系列组建的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1人,按照专业组建的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9人。

第十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和用人单位,应按照职称系列或专业建立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专家库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负责建立,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进行核准备案。

第十七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是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办事机构,负责职称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一般设在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的内设机构或所属单位。

第十八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受组建单位委托承担职称评审权限内的审核、公示、受理举报、核查等职能,组织实施职称评审具体工作,接受组建单位和同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申报审核

第十九条 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评审纪律,符合相应职称系列或专业、相应层级职称评审规定的申报条件。

自由职业者、离岗创业人员按有关规定申报职称。

职称申报不与申报人人事档案管理挂钩。

公务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二十条 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有评审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申报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完整、准确的申报材料,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凡是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或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能够办理的,不得要求申报人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审核,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第二十三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由所在工作单位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由人事代理机构或行业性社会组织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颉�

第二十四条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四章  组织评审

第二十五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组织召开评审会议。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

评审会议前须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必要培训,学习评审标准条件、程序等评审文件。

第二十六条职称评审委员会可以按照学科或专业组成若干评议组,每个评议组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负责对申报人提出书面评议意见;也可不设评议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3名以上评审专家按照分工,提出评议意见。评议组或分工负责评议的专家在评审会议上介绍评议情况,作为职称评审委员会评议表决的参考。

第二十七条职称评审委员会经过评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补充投票。

第二十八条评审会议结束时,由主任委员或主持评审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加盖职称评审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九条评审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内容包括出席评委、评审对象、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内容,会议记录归档管理。

第三十条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专家名单不对外公布。

评审专家和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保密期内不得对外泄露评审内容,不得私自接收评审材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一条评审专家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申请回避。

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发现上述情形的,应当通知评审专家回避。第三十二条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由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调查核实。

第三十三条 评审通过人员经公示无异议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在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评审结果的审核确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确认。

具有职称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由单位通过集体决策形式自主审核确认,并在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备案。

评审通过人员经公示有异议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组织核查,并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认或备案。因情况复杂,确需延长核查期限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

审核确认或备案通过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放职称证书。评审通过人员参加高一层级职称评审的资历自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日期起算。

第三十四条 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查、进行投诉。

第五章  评审服务

第三十五条 建立全省职称评审信息化管理服务系统,统一数据标准,规范数据采集。逐步实现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推行“不见面”高效便捷服务。

推行职称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在保障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提供职称信息查询验证服务。

第三十六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建立职称评价服务平台,推广无纸化评审,提供便捷化服务。

第三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设立职称申报点,受理本地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材料。申报点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审核,集中报送(或指引报送)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三十八条 特殊专业技术人才可实施职称评审绿色通道:

(一)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二)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以合理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

(三)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查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第三十九条 不具备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可以委托经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

第四十条 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跨单位流动时,其职称按照评审管理权限重新评审或确认后,方可在我省申报高一层级职称。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专业技术人才转换工作岗位后转系列评审晋升的,应按规定先取得现岗位同层级职称。申报评审现岗位同层级职称时,资历可从取得原系列低一层级职称的时间起算,取得原系列同层级职称后的相关业绩成果可作为有效业绩成果。申报评审现岗位高一层级职称时,资历可从取得原系列同层级职称的时间起算,取得原系列同层级职称后的相关业绩成果可作为有效业绩成果。

第四十二条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向复合型人才方向发展,符合相关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应使用不同业绩成果申报不同专业职称。

第四十三条具有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大学本科、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学历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以及技工院校毕业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定年限后,可由用人单位和职称评审委员会分别对其品德、业绩、能力的表现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议后认定相应职称。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省级目录,取得目录内职业资格的,可视同其具备对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层级职称的条件。申报高一层级职称评审时,资历自职业资格考试通过日期起算。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管理监督、检查考核。

被检查的单位、相关机构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职称评审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谎报、瞒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可视情形开展职称评审专项巡查,也可委托第三方开展职称评审评估。

第四十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对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的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巡查,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假冒职称评审、制作和销售假证等违法行为。

第四十七条职称评审应严格执行评前申报材料公示和评审结果公示的“双公示”制度。评前申报材料公示由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负责,评审结果公示由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期间收到的举报投诉由公示单位负责调查核实处理。

第四十八条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依法执行物价、财政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监督和审计。

第四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办公室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十四条规定,职称评审委员会未经核准备案、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准备案或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评审权限或超越权限和范围的评审行为不予认可;必要时依照有关规定暂停其职称评审工作;情节严重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从撤销职称之日起3年。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或人事代理机构等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必要时依照有关规定暂停其职称评审工作;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十四条评审专家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报批评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责令其不得再从事职称评审工作,并进行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广东省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服务,健全评审规则,规范评审程序,保证评审质量,根据国家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和《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是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组织,职责是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程序,依据职称标准条件,评审专业技术人才的职称。评委会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监督。

第三条地区、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等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应当按照职称系列或专业建立评委会和评委会专家库,在评委会专家库内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评审专家组成评委会。

第二章  评委会的组建

第四条 评委会组建由组建单位根据行业事业发展需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组建方案。组建评委会应明确开展评审的职称系列或专业、职称层级、评审区域、人员范围等内容,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评审范围。

第五条评委会分为高级、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可评审同系列或同专业本级及以下层级职称。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专业为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的主体系列或专业;

(二)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的专业发展水平;

(三)评审范围内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才,每年有一定的评审工作量;

(四)具有一定数量且符合条件的职称评审专家;

(五)具有开展相应层级职称评审能力,评委会办公室组织健全,制度完备,管理严格,人员到位。

第六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核准备案材料应包括评审系列或专业、层级、评审人员范围、评审专家库组建方案等。评委会备案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

(一)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原则上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其核准备案;省直用人单位组建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其核准备案;

(二)广州、深圳市用人单位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向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其核准备案;

(三)地级以上市用人单位组建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原则上向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其核准备案;地级以上市市直用人单位组建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原则上向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其核准备案;县、区用人单位组建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原则上向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其核准备案;

(四)下放职称评审权限的地区或领域,用人单位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向所属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其核准备案;

(五)取得职称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自主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报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六)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在管理权限内直接组建相关系列或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七条 不具备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可以委托经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委托评审须报送所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出具委托函;高校、自主评审单位需委托评审的,可自行确定并出具委托函。

我省未开展评审需委托外省或中直单位职称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的专业,申报前材料应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并出具委托函,评审后结果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外省专业技术人才委托我省职称评笪被岽郎蟮模μ峤煌馐∈〖度肆ψ试瓷缁岜U闲姓棵懦鼍叩奈泻牢岱娇墒芾怼�

中直驻粤单位或外省驻粤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委托我省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应出具该单位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单位同意委托的函件。

第三章  评委会办公室的设立和职责

第八条 评委会办公室是职称评委会的评审办事机构,负责评委会的日常具体工作,接受评委会组建单位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评委会办公室一般设在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的内设机构或所属单位。

第十条 设立评委会办公室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承担评委会日常工作的组织保障条件;

(二)建立规范科学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三)具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工作人员能够认真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有较高的法律法规政策水平,熟悉评审工作规定,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工作认真负责,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 评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拟定评审工作方案,做好评审活动安排,通知评委会评审专家参加评审会议。评审活动安排应提前10个工作日报送评委会组建单位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接受指导监督;

(二)拟定评委会专家库组建方案,按方案组建专家库并对专家库进行管理;

(三)受理申报人申报材料,受评委会组建单位委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及时将不符合要求的材料退回申报人补正;

(四)对通过审核的评审材料按学科或专业进行整理分类、登记;

(五)组织对申报人学术报告、论文论著等业绩成果的水平鉴定。

第四章  评委会专家库的设立

第十二条 评委会专家库组建方案经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

门核准备案后,由评委会办公室负责组建并做好管理服务。

第十三条 评委会专家库组建原则:

专家库专家人数应为评委会评审专家人数的5倍以上。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适当调整,但不得低于评委会评审专家人数的3倍。

入库评审专家职称层次不得低于评委会评审职称层次。除正高级评委会外,评委会专家库应尽量遴选高于评委会评审职称层级的专家入库,且数量不少于入库评审专家总数的1/3。

初级评委会专家库应全部由中级以上职称评审专家组成。

入库评审专家专业范围与评委会评审范围原则上一致。必要时,可遴选相近相邻专业专家参加,但不得超过总数的1/3,新设置的评审专业不受此限。

第十四条 具有职称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组建评委嶙铱猓Φ庇�1/3以上外单位的专家参加。

第十五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职业道德;

(二)认真履职,公道正派,热爱职称评审工作,正确掌握并执行职称政策,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三)具有较深厚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专业技术水平,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理论和行业动态,在本专业同行中有较高的知名度,在教学、科研、生产第一线取得优良业绩;

(四)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同层级职称3年以上或取得高一层级职称1年以上。

第十六条 除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的院士、“广东特支计划”等重大人才项目入选者和行业紧缺人才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才原则上不再作为入库专家人选。专业技术人才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库人选。

第十七 条评委会专家库组建程序:

(一)评委会组建单位提出组建方案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

(二)评委会组建单位发函向专家所在单位遴选推荐;

(三)专家所在单位审核推荐,报送评委会办公室;

(四)评委会办公室汇总报送评委会组建单位同意;

(五)评委会组建单位将评委会专家库名单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

第十八条 评委会专家库评审专家需经评委会组建单位组织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职称评审工作。专家库名单不得对外公布。

第十九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实行动态备案管理,核准备案有效期不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组建并报送核准备案。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及时调整专家库中不能履行职责的评审专家。

第五章  评议组及评委会的产生

第二十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委会可以按照学科或专业组成若干评议组,每个评议组评审专家不得少于3人,负责对申报人提出书面评议意见。

第二十一条评委会评议组专家由评委会办公室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评议前5个工作日内,评委会办公室按评议组人数分别抽取正选专家和备选专家,并依次通知确认。

同一评议组中,同一单位专家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人;职称自主评审单位的评委会不受此限,但同一评议组中外单位专家不得少于1/3。

评议组组长由评委会办公室在已抽取并确认的专家中指派担任。

第二十二条 评委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评委会组建单位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派,其他评审专家均应从评委会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

评委会的专家从各评议组专家中产生。若评议组设置较多,可按各专业的评审量确定各评议组进入评委会的人数。

不设评议组的评委会,在评审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内,由评委会办公室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并通知确认组成。同一单位专家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人;职称自主评审单位的评委会不受此限,但外单位专家不得少于1/3。

第二十三条 评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评委会评审专家分别不得少于下列人数:

(一)按照职称系列组建的高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不少于25人;

(二)按照专业组建的高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1人;

(三)按照职称系列组建的中级或初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1人;

(四)按照专业组建的中级或初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不少于9人;

(五)高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人数,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具有核准备案权限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调整。

第二十四条 随机抽取并确认的评议组专家或评委会专家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从评议组其他专家或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超过3名专家作为应急备用,或作为评议组或评委会的监督专家。具体由评委会办公室报评委会主任委员决定。

第二十五条 评委会或评议组评审时间因故推延超过5个工作日的,原则上应重新抽取评委会专家或评议组专家。

第六章  组织评审

第二十六条 评委会组建单位组织召开评审会议。设评议组评议的,评议组由组长主持,在全面审阅申报人材料和充分讨论基础上,负责对申报人提出书面评议意见,必要时,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或排序方式得出评议意见;不设评议组的,由评委会3名以上评审专家按照分工,提出评议意见。评议组组长或分工负责评议的专家在评审会议上介绍评议情况,作为评委会评议表决的参考。

第二十七条 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评审时,评委会专家应认真听取评议组组长或分工负责评议的专家的情况汇报,审阅评审材料,在充分讨论和评议的基础上,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

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补充投票。

第二十八条 评审会议结束时,由主任委员或主持评审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加盖评委会印章。

第二十九条 评审会议可采用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正高级职称评审必须实行面试答辩,其他层级评审是否实行面试答辩由评委会办公室报评委会组建单位决定。鼓励采用网络面试答辩方式。

第三十条 评审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包括开会时间、出席评委、会议议程、评审对象、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内容,会议记录归档管理。评审过程有关材料档案应妥善留存至少10年,保证评审全程可追溯。鼓励采用录音录像方式记录。

第三十一条 评委会组建单位对评审通过人员基本情况和获职称名称进行公示,并通知申报人所在单位同步公示。

(一)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公示文稿统一格式,内容包括:评委会名称、评审通过人员基本信息及获取职称名称、公示起止日期、公示方式、群众反映意见的渠道和方式、受理部门和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三)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由评委会组建单位受理并调查核实。

第三十二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评委会办公室应在职称评审工作结束后按规定报所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确认;自主评审单位的职称评审结果由单位通过集体决策形式自主审核确认,报所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半年内申请复查、进行投诉。

(一)申报人提出复查评审结果或投诉的书面申请,用人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加具审核意见。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报人基本情况、申请复查评审结果或投诉的事项及理由、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申报人凭用人单位审核意见向评委会组建单位申请复查或投诉。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出具审核意见的,申报人可在前款规定的审核期满后直接向评委会组建单位提出申请;

(三)评委会组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核查,重点核查评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评审结果是否准确无误;及时书面告知申报人核查结果;

(四)对于明显不适当的投诉可不予受理,同时做好细致解释说明工作;对恶意投诉的,应对投诉人进行批评教育。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广东省职称评审纪律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保证评审质量,营造公平、公正的评审环境,根据国家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和《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申报人和参与职称评审工作的组织、个人,组织包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申报人所在单位等,个人包括评审专家、工作人员等。

第三条 申报人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一)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申报材料客观如实反映本人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二)不得弄虚作假,实行学术造假和职业道德严重缺失“一票否决”;

(三)不得向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了解评审情况;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施加压力;

(五)不得干扰、纠缠评审工作。对本人评审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查、进行投诉。

第四条参与职称评审工作的组织应当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职责和评审标准、评审程序组织申报、审核、评审等管理服务,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第五条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一)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申报人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二)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准时参加评审会议,认真开展评审工作。不得借评审之机压制、打击报复、诬陷申报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干预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

(三)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评审中需要保密有关事项,不得泄漏评审专家名单、评审讨论内容和表决情况;

(四)遵守回避纪律,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与本人或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与申报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审情形的;

(五)遵守廉洁纪律,不得私自接收申报人材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未经核准备案、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准备案或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评审权限或超越权限和范围的评审行为不予认可;必要时暂停其职称评审工作;情节严重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必要时暂停其职称评审工作;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 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一)申报人违反评审纪律的,一经查实,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依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自撤销职称之日起3年;

(二)评审专家违反评审纪律的,一经查实,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按照管理权限予以处理。对有在评审工作保密期内对外泄露评审内容、私自接收评审材料、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而未申请回避情形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依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报批评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工作人员违反评审纪律的,一经查实,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并责令不得再从事职称评审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广东省职称自主评审管理服务规定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职称自主评审管理服务工作,进一步增强职称评审放管服的规范性和科学性,确保评审质量,根据国家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和《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全省组织实施职称自主评审工作的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和职称自主评审单位。职称自主评审单位是指按照国家和省职称政策规定,根据工作需要申请并经核准备案,自主组织开展本单位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的用人单位。

第三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加强全省职称自主

评审工作的统筹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职称自主评审工作的具体管理。各有关单位要确保职称评审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确保评审质量。

第四条 职称自主评审单位是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职称评审工作负主体责任,接受向其下放职称评审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可开展职称自主评审的单位类型包括:

(一)人才资源密集、岗位管理、人事管理规范有序的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科研院所、医院等事业单位可开展单位主体系列或专业职称评审;

(二)条件成熟的省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大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可开展单位主体系列或专业职称评审。

第六条 职称自主评审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明确的行业主管部门;

(二)开展职称评审的系列或专业是本单位主体系列或专业;

(三)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的专业发展水平;

(四)具有一定规模和可持续成长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五)制定符合国家和本地职称政策的评审方案、评审标准条件、评审管理服务办法等制度文件;

(六)具有一定数量且符合条件的职称评审专家;

(七)组织健全,制度完备,管理严格,经营状况稳定良好;

(八)近3年职称评审工作没有发生违规违纪行为。

第七条 申请职称自主评审的程序:

(一)申报。申请职称自主评审的单位经集体研究后,向行业主管部门申报。材料包括:申报函件、工作方案、评审系列或专业标准条件以及评审办法等;

(二)审核。行业主管部门对申请职称自主评审的单位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的意见;

(三)确认。申请职称自主评审的单位收到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意见后,将申报材料报送对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八条 职称自主评审单位应履行的工作职责:

(一)明确管理机构。成立或指派专门工作机构负责职称自主评审的统筹管理工作,成立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办公室;

(二)制定评审方案、标准和办法。根据单位事业发展目标、专业建设、人才队伍发展需要等情况,研究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职称评审工作方案、评审标准、评审办法等制度文件。文件制定须按单位重大事项规程要求,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经民主决策程序讨论通过后,按照职称管理权限报送审核和核准备案后执行;

(三)按计划开展职称评审工作。职称自主评审单位应在职称评审前根据评审制度文件规定,制定年度评审计划,包括评审时间、评审指标、学科或分组情况、评委专家构成、申报评审程序等,按照职称管理权限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评审结束后,将评审情况、评审结果、投诉举报和处理情况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四)评审结果确认及备案。评审结果由单位自主审核确认,按照管理权限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备案;

(五)接受监督检查。职称自主评审单位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巡查、检查和监督,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谎报、瞒报、漏报。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职称

自主评审单位的指导和监管,实行评审前情况掌握、评审中巡查抽查和评审后复查,实现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建立倒查追责、违规违纪处理机制,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职称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暂停其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对于违规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

省职称政策规定,指导职称自主评审单位制定评审方案、标准条件和评审办法等文件,指导开展高质量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职称

评审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为职称自主评审单位提供信息化服务,统一数据标准,统一数据采集,统一发放职称电子证书。职称电子证书全省通用,可作为专业技术水平、岗位聘任的有效凭证。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广东省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

职称重新评审和确认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规范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跨单位流动的职称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和《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评审和确认,是指从外省和中央单位调入、军队转业、个人自主择业创业到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对于其在进入用人单位前在原区域、原单位合规取得的职称(以下简称“原职称”),按程序进行重新评审或确认的一项职称服务事项。

第三条 职称重新评审是按照我省现行评审标准和程序,结合申报人品德、能力、业绩情况,对申报人原职称重新进行的评议和认定。职称确认是对申报人原职称的审核确认,确认结果作为申报高一层级职称的依据。

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申报职称重新评审或确认,原职称经重新评审或确认后方可在我省申报评审高一层级的职称。

第四条 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原职称的重新评审工作,按现行职称管理权限由我省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重新评审通过人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核确认或备案,发放我省职称证书。

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申报高一层级职称时,可一并提出对原职称的确认申请,由开展高一层级职称评审工作的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确认意见。

第五条 申请原职称重新评审或确认,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原职称经国家规定程序评价取得;

(二)重新评审的职称系列、专业、层级应与原职称相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符合重新评审或确认条件:

(一)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跨单位流动后未在我省工作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二)按职称管理权限应在我省参加职称评审,但未经委托程序自行到外省、中央单位取得职称的。

第七条 重新评审的申报材料,与常规评审申报材料相同。确认的申报材料包括原职称证书、职称评审表原件或经档案保管部门盖章的复印件。

第八条 重新评审时,对申报人的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条件不作要求,资历可从取得原职称低一层级职称的时间起算,取得原职称低一层级职称后的相关业绩成果可作为有效业绩成果。

通过重新评审后,申报人资历从原职称取得之日起算。

第九条 通过全国统考或全国范围统一组织评审取得的职称,在全国范围有效,不需进行重新评审或确认。

具备职称自主评审权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申报高一层级职称时对其原职称的认可办法。

第十条 本规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0〕306号)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广东省初次职称考核认定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初次职称考核认定工作,根据国家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和《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初次职称考核认定,是指由用人单位和职称评审委员会分别对考核认定对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品德、业绩、能力的表现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后认定相应职称的一种评审方式。是对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相应职称的简化评审。

第三条 初次职称考核认定对象范围,包括在全省各种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备国家承认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大学本科、大学专科、中专毕业等学历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以及技工院校毕业生。考核认定的职称层级范围包括员级、助理级、中级三个层级。

第四条 用人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申请初次职称考核认定的专业技术人才进行考核评议,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初次职称的认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职称评审委员会认定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并发证。

第五条 申报人从事与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工作,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初次职称考核认定:

(一)中专或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并取得业绩,可考核认定为员级职称;

(二)大学专科或技工院校高级技工班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并取得业绩,可考核认定为助理级职称;

(三)大学本科或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并取得业绩,可考核认定为助理级职称;

(四)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并取得业绩,可考核认定为助理级职称;

(五)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可考核认定为助理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并取得业绩,可考核认定为中级职称;

(六)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可考核认定为中级职称。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初次职称考核认定条件:

(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所学专业不相关、不相近的;

(二)非全日制学历的;

(三)已取得职称的;

(四)不服从用人单位工作安排或不胜任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或年度考核不称职、基本称职的。

第七条 初次职称考核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报人向用人单位提出初次职称考核认定申请,提交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

(二)考核评议。用人单位对申报人提交的考核认定材料认真审核并考核评议;对考核评议通过人员,应在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审核报送。用人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将考核评议通过、且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人材料报送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非公有制用人单位可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申报点汇总后,报送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四)评审认定。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职称评审委员会经过评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通过;

(五)公示。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认定通过人员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六)审核确认。经公示无异议的认定通过人员,由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发放职称证书。公示有异议的,参照评审有关规定处理。

认定通过人员参加高一层级职称评审的资历自职称评审委员会认定通过日期起算。

第八条 初次职称考核认定申报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初次职称考核认定申报表一式一份;

(二)业绩成果材料。

第九条 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专业,不开展相应考核认定。

第十条 本规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广东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职〔1998〕15号)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4. 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1990年11月10日人职发〔199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职改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目前,全国企事业单位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已经结束。为适应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需要,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使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转入经常性工作,遵照1990年5月22日第100次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精神,对当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是各级人事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各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中发〔1986〕3号、国发〔1986〕27号文件和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开展经常性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二、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厅字〔1988〕8号文件规定,全国的改革职称制度、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工作,在国务院领导下,由人事部负责指导、组织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都要坚决执行统一制定的政策和评聘的标准,不得自行其是。如果需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具体政策和特殊规定,须报经人事部审核批准。

三、开展经常性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必须在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的基础上进行。各地区、各部门都要认真总结首次评聘工作中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的经验,检查、督促、指导所属企事业单位在国家批准的人员编制、首次评聘下达的高、中级职务数额和工资总额内,按照职位分类原理,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和调整专业技术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各地区、各部门根据企业、事业以及不同类别单位的实际情况,审定各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如认为有必要,可提出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专业技术职务设置最高档次的指导性意见。

四、企事业单位因自然减员、调动、解聘等原因出现岗位人员空缺时,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补缺。由于事业发展以及破格评聘优秀中青年拔尖人才等原因,需要增设专业技术岗位。须在规定的增资指标范围内,经省、部级人事(职改)部门批准。

五、一九八七年以来新建企事业单位,应在批准的人员编制和工资总额内,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和人事(职改)部门审定批准后,按照规定的程序,逐步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六、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必须严格坚持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所规定的能力、业绩、资历、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和相应的外语水平等基本任职条件。各地区、各部门要清理检查首次评聘工作中制定下发的文件,对于不符合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和扩大范围、放宽条件、降低标准的有关文件(含实施意见或细则),一律停止执行。今后申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应具备国家教委承认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各种培训班颁发的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不再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学历依据。

七、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按照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评聘范围,不得自行设置和任意靠用专业技术职务系列。

八、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要结合实际情况,坚持正确的政策导向,引导专业技术人员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注重工作实绩,积极为优秀中青年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条件,不搞论资排辈,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不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破格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具体破格条件由各地区、各部门提出,报人事部审核。

九、企事业单位行政领导原则上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确需技术行政领导兼任的,必须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履行相应的职责,占用本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数额。兼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报省、部级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兼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报地、市级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的程序评聘。

十、今后各地区、各部门对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除个别确因工作需要,按有关文件规定,延缓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以外,不再评定专业技术职务。

十一、各地区、各部门应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评委会应由包括中、青年专家在内的具有本专业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专家组成。中、初级评审委员会应由上级人事(职改)部门批准。高级评审委员会由省、部级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组建,报人事部备案。一些国务院部门设在地方的直属单位不具备组建某些系列评委会条件的,不能自行组建,可以委托当地的有关评委会统一组织评审。评委会的评审工作每年举行一次。评委会成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办事公道。在评审评委本人或其亲属专业技术职务时,实行回避制度。要改进评审方法,实行考试(含答辩)、考核、评审相结合,对不同系列、不同层次各有侧重的办法,客观公正地测定申报人的任职条件和履行职责的能力、水平,具体内容和方式由各地区、各部门确定。评审结果应报相应的人事(职改)部门审批备案。

十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要严格掌握思想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实行择优聘任和竞争聘任,不搞论资排辈。要有明确的聘任期限。聘期一般为一至三年,也可与一个重大项目(一项课题)的周期相同。在聘期内或聘任期满,经严格考试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完成岗位任期目标的人员,应解除聘约,按本人条件和工作需要另行聘任适当职务,享受新任职务的工资待遇。对解聘、低聘的人员,可按其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所增加的工资至少降低一级的办法处理。

十三、各单位应加强对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各研究生)见习期的考核工作。根据拟聘专业技术岗位的职责要求,对其政治表现和从事该岗位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水平、工作成绩等,进行全面的考核。见习期满并考试合格,可按试行条例的规定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十四、评聘的专业技术职务,经批准在哪个范围内评聘的,则在哪个范围内有效。专业技术人员调动工作或变更工作专业,应按拟新聘职务的管理办法和任职条件要求,重新考核、评审或确认任职资格,经过试用考察,按工作岗位需要聘任适当的职务,并按新聘职务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十五、企事业单位受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职务工资,一律从聘任之下月起,分别按有关工资的规定和标准计发。目前经济效益很差的企业,如何兑现职务工资,由企业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十六、各地区、各部门要指导企事业单位结合各自的特点,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制度和考绩档案。考核应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注重政治标准,以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实绩为主要内容,实行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任期期满考核相结合。考核要广泛听取领导、专家和群众的意见。考核结果要记入考绩档案,作为续聘、低聘、解聘、或晋升、奖惩的依据。

十七、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要按照人事部关于计算机应用软件人员、统计员等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组织做好专业技术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试点工作。考试合格者,发给由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全国有效。今后,凡全国统一组织资格考试的,不再进行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

十八、对于特大型、大型企业和重点事业单位中主体系列的高层次人员,在核定岗位设置和实行考评结合的基础上,由本单位提出申请,经省、部级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可有计划、有步骤、稳妥地进行评聘分开的试点。任职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

十九、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要加强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资格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严肃纪律。对评聘、资格考试工作中出现的不正之风、弄虚作假等行为除给予当事人必要的行政处分外,还要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对有评审权的单位,可令其暂停评审直至收回评审权。

二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人事部负责解释。过去未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有关职称改革文件,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5. 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的通知(1991年5月20日人职发〔199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职改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印发给你们,以便你们更加准确地理解和贯彻《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进一步做好经常化评聘工作。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发出以后,一些地区和部门就如何贯彻执行《暂行规定》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现就这些问题说明如下:

1.   关于《暂行规定》的基本精神

职称改革已进行了五年,我们按照“正确的加以坚持,不足的加以完善,失误的加以纠正”的精神,制定了《暂行规定》。《暂行规定》的基本精神是,坚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原则,逐步完善聘任制的具体措施,纠正某些不符合聘任制的理解和做法,使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顺利地转入经常化的轨道。其中有两个主要的内容:一是做好聘任前的岗位设置,二是严格聘任后的任职考核。

2.   关于转入经常性的评聘工作必须具备的几个前提条件

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转入经常性的工作,必须具备几个前提条件,这就是:一要对首次评聘工作进行检查并验收合格;二是清理好首次下达的指标;三要设置好岗位并经过批准;四是建立了考核制度并进行了1990年的年度考核。这四个条件必须都要具备,缺一不可。一个地区、部门或单位什么时候具备了这些前提条件,什么时候就可开展经常性的评聘工作,全国发展不平衡,不搞一刀切。

3.   关于做好设岗工作

根据这几年许多地区许多单位做好设岗工作的经验,首先,要根据需要和可能来设岗。从目前情况看,第一,要根据各个基层单位现已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情况,按照承担的工作任务,设置若干不同层次的岗位,明确规定每个岗位的具体职责。第二,检查首次评聘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看各层次职务与其具体职责程度是否基本相符,并以此为根据进行必要的调整。第三,根据单位任务的增减,按照国家财力状况,再对岗位进行适当的调整。这就是说,既要根据需要,还要根据可能。设岗不能不受编制和工资总额的制约。事业单位的岗位设好以后要经上级批准(企业按有关规定、法规执行)。设定的岗位及职责一般要向本单位群众公布,以便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自己的条件和岗位空缺状况,按照自己的具体情况,对岗申报;评审组织评审其是否符合岗位的任职条件,行政领导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择优聘任。其次,设岗要逐步做到科学和合理。必须掌握、运用职位分类的科学原理,依据岗位的工作性质、责任轻重、难易繁简程度和所需资格条件,对岗位进行调查、分析、评价等一系列过程,并经过反复实践逐步完善。如果某个事业单位岗位已满,就不能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批准进行评聘分开试点的单位可以评定资格)。但如果由于人员调动、退休离休等自然减员出现岗位空缺,或者由于事业发展、任务增加,国家批准增设了岗位,可及时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4.   关于国家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问题

安置好军队转业干部,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精神,对于国家的政治稳定、经济稳定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建设和部队建设都有重要意义。军队转业干部中的专业技术干部要尽量对口安排,对按政策分配的军队转业的专业技术干部,确实具备拟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应优先聘任。为解决转业干部技术职务聘任问题,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设一些岗位,但需经省、部级职改部门核准。

5.   关于对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考核

考核工作搞不搞和搞得好不好,是坚持不坚持聘任制和聘任制搞得如何的重要标志。国务院有关职称改革的文件明确规定:“聘任或任命单位对受聘或被任命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成绩,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考绩档案作为提职、调薪、奖惩及能否续聘或任命的依据。”

考核工作要注重政治标准,以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实绩为主要内容。当然,还应包括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和勤惰表现。考核的方式,应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任期届满和平时相结合,专家、领导和群众相结合。考核的结果,要区分出等次: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只有成绩为优秀者才可考虑晋升;合格者可以续聘;基本合格者要提出具体要求,限期提高和改进;不合格者应予解聘或低聘。

只有严格考核,才能把那些不具备条件但被聘上的人淘汰下来,把优秀人才选拔上去,真正做到优上劣下,解决干和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实现了择扰聘任、竞争聘任,才能激发和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聘任制才能充满生机和活力。

6.   关于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问题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原则上,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中青年申报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应该要求他们通过正规的成人教育取得相应的学历。作为目前的过渡措施,可以通过相应的基础知识统一考试。这种基础知识统一考试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进行。对于不具备规定学历、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中老年同志则要制定具体条件,通过考核其实际工作业绩,看是否达到了拟聘职务所需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比如是否获得省部级以上的科研成果奖;在科研、设计、管理方面是否取得过国内外领先水平的成就或获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是否出版过有学术价值的著作,是否在国内外著名刊物上发表过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是否在国内外学术、技术界有较高的知名度,等等。总之,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出具体条件,用这些条件来严格考核,并经过包括群众推荐、公开答辩、专家评审等必要的程序,确定证明其有真才实学,就可以进行评聘。应当说明的是,为了保证评聘质量,即使具备了规定学历,也需认真考核是否具有任职所需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代表其水平的业绩成果,只是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者要更严格一些罢了。

7.   关于参加基础知识考试问题

不管参加哪种考试,包括基础知识考试,都不应当影响工作。任何人都不得以参加考试为由要求脱胎换骨产学习以至影响本职工作,各企事业单位也不应进行考前突击培训。对因准备考试而不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人,各单位应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其申报资格。

8.   关于各种培训班的结业证书和专业证书不再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学历依据问题

国家教委、人事部《印发〈关于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制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88)教高三字006号文件曾规定,专业证书不等同于大学专科毕业证书。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专业证书”不能也不应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学历依据。因此,《暂行规定》与006号文件的精神和原则是完全一致的,两者没有矛盾。但考虑到在首次评聘工作中,有的地方和部门违背了006号文件的精神,把“专业证书”等同大学专科毕业证书,并按此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因此,在《暂行规定》中用了“不再”这个词。意思就是,如果有的地方和单位已把“专业证书”作为大专毕业学历而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的,只要是符合006号文件规定的“办学条件”和“入学条件”,我们仍然承认这个现状,但今后不能再这样做了。

006号文件中说“专业证书”可以作为评定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意思是合格的“专业证书”,可以证明期持有者接受过某种专业培训,具有某个专业大专层次的专业知识,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应当作为一个条件加以考虑。当然,究竟他的专业技术水平怎样,还需经过实践的检验。

9.   关于中小学教师的教学合格证书仍要作为评聘教师职务的参评条件问题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中小学教师,经过国家教委组织严格统一出题考试合格,认为具备了作为中小学教师必须的基础知识,这种情况与“专业证书”班不同。因此,中小学教师的教育合格证书仍然可作为评聘教师职务的参评条件。

10.   关于转入经常性评聘工作后评聘的范围问题

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只限于在编在职人员。已达退离休人年龄的人员(按有关文件经正式批准延续办理退离休的除外)和返人员不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单位行政领导必须在专业技术岗位履行职责,通过评审符合任职条件,并经批准才能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11.   关于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并考核合格,即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问题

首次聘任工作的实践证明,对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不含“五大”毕业生)实行见习期满考核定职、既能保证初定职务的质量,又可大大减少评审工作量。所以今后在经常性的评审工作中,对正规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即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不需再进行评审。具体规定是: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任为“员”级职务;大专毕业,见习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可聘任为“助师”级职务;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任为“助师”级职务,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可聘任为中级职务;博士学位获得者,可聘为中级职务。上述各类毕业生都要由单位人事部门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认为合格后方可聘任。

12.   关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哪里评哪里有效”问题“哪里评哪里有效”是由聘任制的原则和基本内容决定的。从1986年开始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以后,只能是哪个地方哪个单位想聘任某个专业技术人员时,才将这个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对他是否具备担任拟聘职务的条件进行评审。这个省评的某个人调到另一个省,另一个省自然要按照本省的情况确认或重新评审这个人是否具备新聘任职务的条件。那种认为只要一旦评上就全国有效、永远有效的观点是对聘任制的误解。因为各地区经济、文化、教育发展不平衡,岗位情况和人员情况不同,甚至差异很大,对各系列的试行条例中任职条件的理解和执行,在掌握上不可能宽严一致,因此,应该是哪里评的哪里有效。

13.   关于具有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而未受聘职务的人员的管理问题按国务院有关职改文件规定,要聘任职务才评定任职资格。因为“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工作岗位,不同于一次获得后而终身拥有的学位、学衔等各种学术、技术称号”,并“在任职期间领取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所以,如果只评定了任职资格,没有受聘或受聘后又被解聘,没有或不再履行岗位职责,均不应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也不能作为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进行管理。但是,在1983年9月1日前按职称评定原则评定的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仍可视为高级专家并进行相应的管理。

14.   关于在1989年9月30日后评聘的专业技术职务兑现职务工资问题

根据岗位需要,在1989年9月30日后评聘的专业技术职务均从聘任之下月起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的工资标准兑现职务工资。

15.   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由于工作调转,按什么标准领取工资问题专业技术人员由于工作调转,在新的岗位试用期内可保留原职务工

资。试用期满,确定了新的职务,按新任专业技术职务领取相应的工资。

6.  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1991年10月15日人职发〔199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职改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各地在贯彻《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90〕4号)和《〈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人职发〔1991〕11号),进行经常性评聘工作中,又提出一些具体问题。现补充说明如下:

一、凡达到离退休年龄而未办离退休手续的全国政协委员中的高级专家、中国科学院的学部委员及正在带博士生的导师,突出贡献的优秀青年专业技术人员(35岁以下晋升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和40岁以下晋升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的),博士后流动站合格的出站人员,经省、部级人事(职改)部门审定、核准,可不占单位的岗位限额。

二、各级评审委员会必须按系列重新组建,不能建立综合性评审委员会。中央部委的直属企事业单位的非主体系列一般不由部委组织评审、也不建立部委系统的评委会,应委托所在地方统一组织评审。国家机关行政领导一般不参加评委会。

由本单位人选组成的评委会,满足不了人职发〔1991〕8号文规定的人数要求时,允许适当聘请一些外单位的同行专家。已离退的人员,原则上不宜再请他们担任评委,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应全部的任职由担任正高级职务的专家组成,可评审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由副高级职务人员组成的评审委员会不能评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组建后的评审委员会按人职发〔1991〕8号文件的要求,应及时向人事部和有关部门备案,收到后一个月内不作答复即可视为同意,不备案的评审委员会,其评审结果无效。

三、人职发〔1991〕11号文件中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由于工作调动,在新的岗位试用期内可保留原职务工资”是指按劳人薪〔1987〕24号文件精神,调动工作后,试用期内,可参考新岗位所属单位同类职务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其工资。

四、进行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为了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只能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应达到什么水平。举办培训班(包括继续教育的培训班)不应与评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挂钩。

五、参加资格考试接受培训,是根据自愿原则,因此培训费应由个人支付。同样,不参加培训也可以参加资格考试。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资格考试为名,强制任何人接受任何形式的培训。另外,参加资格考试的报名费、考务费、试卷费等均由个人负担,企事业单位不承担此项费用。

六、凡是行使政府职能的机构不能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对政企合一、政事合一的部门可以按以下原则掌握,尽可能从编制上和职能上划清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界限;若对于有双重职能的单位,明确是以哪种职能为主有困难,则只能靠一头,不能两头沾。以上范围划分后,由省、部级职改领导小组审核批准,报人事部备案。

七、对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进行的基础知识考试及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需要进行的外语考试、考核,凡是已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按有关规定统一组织部署的,中央、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就地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尚未统一组织的,可由国务院各部门组织。

八、取得双学士学位和研究生班毕业的人员,在取得最后一个学位或毕业后即可定为助理级职务,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可根据岗位的需要参加中级职务的考试与评审。

九、在技术工作岗位上的工人,必须先被聘用为干部方能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同时,必须在结构比例内有专业技术岗位空缺。在任职期间履行专业技术岗位规定的职责,享受相应的专业职务的工资待遇。离开了专业技术岗位,不再履行其职责,相应的工资待遇同时取消。

7.  广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广东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印发《广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工作的纪律规定》的通知(1987年9月5日粤纪发〔1987〕23号粤职改字[1987]84号)

各市(地)、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和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省直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工作的纪律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工作的纪律规定

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是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这项改革,对逐步建立充满活力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推动各项事业的发展有重大意义。为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6]27号和省委、省政府粤发[1987]9号文精神,保证我省职称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特作以下纪律规定:

一、各级领导和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政策和有关规定办事,以身作则,廉洁奉公,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各级领导干部对亲属或子女评聘专业技术职务问题,应主动回避,不得利用职权进行干预。领导干部接到有关反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问题的来信,应转有关部门处理或按政策规定提出处理意见,由有关职称改革主管部门按正常组织程序调查处理。

二、各级评审组织成员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按照规定的任职条件和程序进行评审。评审组织应按民主程序进行工作,任何成员不得将个人意见强加给评审组织。基层单位和主管部门的推荐工作,要坚持按标准、按程序办事,不得以亲疏关系参杂个人恩怨而漏报、不报(指对基本具备任职条件的)或滥报(指对基本不具备条件的);更不得突破职务限额进行评聘。评审组织的成员都应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待评人员确需参加评审委员会的,在评议本人时应予回避;评委委员要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有关考核评审的情况,包括评议情况,答辨中拟提的问题以及评分、投票表决情况等。在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按所申报职务的任职条件进行评审,对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通不过的,非经省、市(地)、县职改办调查核实同意,不得转到其他评审委员会再行评审,或改评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聘专业职务时,要如实撰写和填报有关材料和报表,包括学历、资历、业绩、成果、论文、论著以及任现职以来的工作报告等。不得弄虚作假,谎报成果;不得干扰、纠缠领导工作;不得向评审组织成员了解考核、评审情况:更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评审组织及其成员施加压力。如对评聘工作有意见,应本着实事求是态度向组织反映或申诉。

四、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工作中,对领导干部以权谋私或打击报复的,应从严处理:对评审组织成员及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违反纪律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评审组织成员、工作人员资格,直至党纪政纪处分;对专业技术人员弄虚作假、骗取专业技术职务的,应取消其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并给予必要的党纪处分。

各级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评审、聘任工作的领导,对出现的不正之风,要及时查处,坚决制止和纠正。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协助有关部门对职称工作加强监督,对党员、干部在职称改革工作中违法乱纪的,要严肃处理。

8.  广东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行评聘分开的原则意见》的通知(1993年1月8日粤职改字〔1993〕2号)

各市、县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省直各委、办、厅、局,总公司、集团公司:

现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的《关于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行评聘分开的原则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行评聘分开的原则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邓小平同志南巡重要讲话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及省委关于加快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步伐的有关决定,配合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推进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干部管理制度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尊重企业、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现就企业、事业单位职称改革实行评聘分开提出如下原则意见:

1、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要转变政府职能,尊重企业、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改变过去评聘结合的做法,实行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与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分开。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条件、评审规范程序,由各级职改部门批准组建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定。通过评审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发给省统一制发的资格证。专业技术资格不与国家规定的工资和其他待遇挂钩。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

2、企业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由企业自主决定、自主管理,各级职改部门不再对企业的专业技术职务进行职数或结构比例的控制。企业有权按照生产经营和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置和聘任在本企业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评定或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其职务和有关待遇由企业自主决定。

3、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设置和聘任按照不同经费来源,实行分类指导。

(1) 财政不拨事业费、经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各级职改部门不再实行高、中级职务数额的控制,可根据工作需要,自主设置在本单位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和合理的结构比例,并报同级政府职改部门备案,受聘人员的待遇由单位自行确定。

(2) 财政差额拨款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增补职数需要财政增拨经费的,仍实行岗位职数控制,由各级政府职改部门核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省不再对各市下达职数,各市如需补职务数额,由各市政府研究决定。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所需增资额的审批,按现行工资渠道办理。

4、国家机关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机关工作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经批准由政府机构转为企业、事业单位或从国家机关调到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实施聘任制办法,根据本人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业绩评定相应专业、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

5、实行评聘分开,要进一步加强各级评审组织的建设,完善评审工作制度和评审程序,坚持条件标准,保证评审质量。对过去按国家和省规定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及省统一制发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仍然有效。

6、实行评聘分开工作,政策性强,牵涉面广,各级政府和职称改革部门要按照宏观管好、微观放开的原则,积极引导和帮助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健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7、上述原则意见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拟定。

9.  广东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实行评聘分开有关问题的通知(1993年4月1日粤职改办字〔1993〕13号)

各市、县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各委、办、厅、局、总公司、集团公司: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科技队伍建设步伐问题的决定》和省政府批准的《关于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实行评聘分开的原则意见》,现就实施评聘分开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 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对象及范围:企事业单位在职在岗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从省外到我省工作,行政人事关系尚未调人我省,但与我省企事业单位已签订协约(或聘约),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二年,并取得了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的专业技术人员。上述人员凡符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均可申报。

2. 对已获得专业技术资格并聘任了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其任职资历按受聘专业技术职务时间计算,从受聘之月计算到申报当年年底。获得专业技术资格,未受聘或受聘时间未达到申报条件规定的任职年限的,不能受理申报评审(破格晋升者除外)。

3. 对获得专业技术资格后,又取得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学历的人员,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其任职资历按受聘现专业技术职务时间达到《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年限计算。

4. 因变动工作岗位转换了职务系列的人员,需要申报评审现岗位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须在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并取得业绩,才能受理申报评审。任职资历可按变动专业技术工作前后实际受聘任职年限累加计算。

5. 中专毕业,申报中级资格仍执行粤职改办字〔1992〕29号文规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5年,其中受聘中级职务满五年,业绩突出,水平、能力达到资格条件要求的,可申报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其中受聘中级职务满五年,业绩突出,水平、能力达到资格条件要求的,可申报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上规定不适用于高等学校教师、科学研究人员(含自然科学、社会科学)、艺术专业人员、体育教练员等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这些系列仍按《试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对学历的要求执行。

6. 根据国家教委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1993〕4号文通知,1970年一1976年进人普通高等学校的大学毕业生,“在评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对于一些在专业际豕ぷ髦校导ㄍ怀觯健⒛芰Υ锏焦夜娑ǖ母呒蹲ㄒ导际踝矢裉跫娜嗽保梢园凑沼泄毓娑ㄉ瓯ā⑵郎蟆!苯岷衔沂∏榭觯�1970年一1976年进人普通高等学校的大学毕业生,在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凡本科院校毕业的按本科对待,专科学校毕业的按大专对待。

7. 企事业单位中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工人,取得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大中专毕业学历后,在对口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一年,符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8. 国务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国职办〔1993〕1号文规定,“经济、统计、会计(审计)系列,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凡拟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一必须通过相应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不再进行破格评审”应遵照执行。但根据我省队伍的实际情况,对个别业绩特别显著、本行业中拔尖的人员,经省职改办审核批准,可受理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9. 从省外或国务院部委驻粤企事业单位调人我省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省、市职改办不再对其专业技术资格进行审核验印,由调人单位自主聘用。如需要领取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的,必须提交用人单位的考核意见和在原单位申报评审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高、中级分别报省、市(省直厅、局)专业技术资格审批部门审核发证。

10. 国务院部委驻粤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委托我省各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专业技术资格,其审批和发证问题,可按我省规定的资格审批程序和发证办法办理。

11.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出席会议委员不得少于13人;专业(学科)评审组会议,出席会议成员不得少于五人,评审结果方为有效。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评审组同意票达到出席会议成员人数二分之一的,才可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委员会同意票超过出席会议委员人数二分之一的为通过。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现任委员、学科组成员人数不足或工作有变动的,要根据上述要求及时进行增补、调整。实行评聘分开后,已批准组建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的名称、印章暂不改变。

12. 各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直主管部门,可参照《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制度(试行)》制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制度。

13. 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10. 广东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国家机关专业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资格问题的紧急通知(1993年7月5日粤职改办字〔1993〕46号)

各市、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各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严明纪律保证机构改革顺利进行的通知》(中纪发〔1993〕3号)和人事部人办职〔1993〕6号文关于“未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不得擅自在国家机关评定职称。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无效,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的通知精神,现就我省各级国家机关评定职称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级职改领导小组要坚决贯彻执行中央纪委、监察部和人事部上述通知的精神,政府机关一律不得开展职称评定。省职改领导小组指示:政府机关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直接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资格,应立即停止,已经评了的一律无效。

(二)会计、统计、经济、审计、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已经实行全国统一资格考试的专业,政府机关中直接从事上述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条件仍可申报参加全国统一资格考试。

11.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2003年716日粤人发〔2003〕17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拓宽人才评价的服务领域,加强评委会管理,改革评审办法,完善评审标准,规范评审程序,推进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社会化,加快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现就相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望遵照执行。

一、不论公有制、还是非公有制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中报评审或报考专业技术资格和职(执)业资格的条件上一视同仁,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为在非公有制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或报考专业技术资格和职(执)业资格提供服务。

(一)非公有制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合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与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没有区别,在非公有制单位的任职时间可连续计算,具备条件的,同样可申报评审或报考高一档次资格和职(执)业资格。

(二)非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需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或报考专业技术资格和职(执)业资格的,相关材料由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直接报送所在地县(区、市)人事部门。县(区、市)人事部门应及时审核,将符合要求的材料分类报送地级以上市人事部门或评委会。高、中级资格评审结果的公示工作由县(区、市)人事部门负责落实,并将取得资格人员的评审表(原件)移交负责其人事档案管理的机构存档。

(三)为便于非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或报考专业技术资格和职(执)业资格,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人事部门可按管理权限,在不降低资格条件的前提下,出台相应政策措施,畅通申报途径,精简申报程序,简化评审材料,提高工作效率。

二、未正式办理调动手续的外省专业技术人员,凡与我省企事业单位签有聘约,并工作一年以上,符合申报条件的,可经所在单位,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相应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其在外省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经确认后予以承认。

三、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不受资历限制,按其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其在国外取得的业绩视为专业技术业绩。

四、在我省工作的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自愿原则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或依据有关规定,报名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以及职(执)业资格考试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按我省现行职称评审的资格条件、评审程序、评审办法等政策规定执行。

五、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向复合型人才方向发展,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以同时申报评审两个系列(专业)以上的专业技术资格。

六、凡符合申报条件,且身体健康、正受聘于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含机构改革离岗退养人员),按照个人自愿原则,可以通过现受聘工作单位,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离、退休人员评审通过的专业技术资格仅作为其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评价,办理离、退休手续时规定的工资福利等各项待遇不变。

七、目前还是工人身份但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凡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评审或报考专业技术资格和职(执)业资格。其获得的资格与专业技术人员一视同仁。

八、我省农村具有一技之长的乡土人才,可以按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时可在学历、论文要求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可到各类企事业单位应聘。

九、贯彻业绩优先原则,鼓励优秀中、青年人才脱颖而出,对现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学历、资历条件作如下调整:

(一)凡申报评审中级资格的,不受评审前是否被聘用的限制。同时将学历(学位)(法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资历条件调整为:

1.  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由获得硕士学位后3年调整为2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3年以上;

2.  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由3年调整为2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3.  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由4年调整为3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4.  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由5年调整为4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5.  中专毕业的,不再执行“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其中取得助理级资格后,受聘助理级职务5年以上”的规定,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者,或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者,可申报评审中级资格。

(二)凡申报评审高级资格的,取消破格和评审前是否受聘的限制。具备博士学位,或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的人员,达到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取得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的人员,达到正高级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正高级资格。

十、从实际出发,进一步调整我省职称外语政策,加大对基层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倾斜力度。

(一)从2003年起,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和聘任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凡国家政策规定有外语要求的,均须参加国家人事部统一组织的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不再组织省内的职称古汉语、医古文考试。

(二)在外语成绩要求上,根据系列(专业)、年龄、地域的不同区别对待:

1.   高等学校教师(不含党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农业科学研究的人员,仍按原规定的外语条件执行。

2.   艺术、工艺美术专业人员,其外语成绩,仅作参考。

3.   其他系列1955年(含1955年,下同)以前出生的,以及1977年恢复高考前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且毕业的人员,职称外语考试成绩仅作参考。

4.   其他系列1956年至1959年出生的,以及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含行政区辖下的乡镇单位)工作的人员,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40分以上,当年有效。

不符合上述2、3、4款规定的人员,外语考试成绩必须达到人事部划定的合格分数线。

十一、对业绩显著、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采取特殊评审的办法,评审高一档次资格。

(一)业绩显著、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范围:

1.中国科学院院士;

2.   中国工程院院士;

3.   获得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者;

4.   经人事部等七部委选拔进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者;

5.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二)上述人员(含已离退休人员)申报高一档次资格,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依照现行程序报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三)省人事厅负责组建专家评委会,审核申报人员业绩材料,评审确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十二、为进一步推进职称评审社会化,全省高、中级评委会的组建和运作必须严格执行《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暂行办法》(粤人发〔2003〕101号),按规定条件、数量组建评委库,随机抽取当年度评委会组成人员,各评委会必须遵守相关纪律,全程接受监督。

十三、为保证职称评审的公平、公正,全省高、中级评委会的评审结果,必须按照《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粤人发正2002)236号),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及资格名称,返回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对评审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单位和个人均可向高、中级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市人事局以及省人事厅监察室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举报。省人事厅举报电话:020-83133936(监察室)、020-83133947(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十四、继续坚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开的原则。各级评审组织要严格条件标准,履行评审程序,保证评审质量;用人单位要坚持按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国发〔1986〕27号),根据工作需要和编制、职数,自主决定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并加强聘任后的管理工作。

十五、上述政策调整的有关规定,教育、科研系列的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人事厅同意后执行。

以上意见,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以及各市制定的相关政策中与本文有冲突的,按本文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迳向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反映。

12.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严格执行粤人发〔2003〕178号文的通知(2003年8月1日粤人发〔2003〕20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印发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但由于个别媒体出现了一些曲解文件精神的、不负责任的报道,连日来不断有单位和个人电话咨询相关情况。为消除误解,统一认识,保证粤人发〔2003〕178号文精神的贯彻落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人事厅是主管全省职称改革工作的职能部门,全省的职称工作必须在国家和省人事厅制定的有关政策的指导和调整下进行,各地、各单位不得各行其是。各地、各单位制定贯彻执行《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的实施方案和相关规定,不得超越粤人发〔2003〕178号文规定的政策范围。凡与该文有冲突的,一律按该文规定执行。

二、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此前和今后涉及职称改革的规定、文件,凡与国家和省人事厅制定的相关政策、规定不一致,未经人事厅同意或联署颁发的,一律无效,各单位不得执行。对于违反国家和省人事厅制定的职称改革政策、规定所产生的评审结果,省人事厅将一概否定,并追究各有关单位、人员的责任。

三、严格执行粤人发〔2003〕178号文第十五条规定,对这次政策调整,除教育、科研两系列的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个别问题提出意见,经省人事厅同意后联署发文实施外,其余系列或专业一律执行粤人发〔2003〕178号文的各项规定。

四、全省的高评委会均应按粤人发〔2003〕101号文的要求,组建评委库,随机产生评委,组成评委会,开展当年度的评审工作。任期未满的高评委会,应终止任期,按粤人发〔2003〕101号文重新组建。主要负责评审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的高评委会,经省人事厅同意,可延缓至明年再执行外单位委员须占三分之一以上的规定,但必须随机产生评委,重组评委会。

具备条件的中评委会应按粤人发〔2003〕101号文要求,建立评委库、组成评委会,目前难以具备条件的,最迟必须在明年执行上述规定。

五、评委会除主任委员相对固定外,其他委员均应从评委库中随机产生。评委会副主任委员、各专业组组长人选,由主任委员在随机产生的评审委员、专业组委员中指定人员担任,任期至当年度评审工作结束。

六、已离、退休的人员,一般不再进入评委库。个别人员确因工作需要进入评委库的,应符合粤人发〔2003〕101号文规定的入库条件,并且身体健康,能履行评审工作职责。

七、要切实做好评审结果的公示工作,广泛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各市人事局和评委会的日常工作部门必须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号码,同时要公布省人事厅的举报、投诉电话号码:020-83133936(监察室),020-83133947(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对群众举报的问题,务必认真查处,并及时报告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八、粤人发〔2003〕178号文,是我省深化职称改革工作的重大举措,各地、各单位要认真学习理解,把握精神实质,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企、事业单位和各级人事部门要认真审核申报人材料的真实性;各级评审组织要坚持“不评审本系列以外的专业技术资格”和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审议申报人的评审材料,保证评审质量;各用人单位要坚持贯彻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在合理设岗的基础上,通过竞争上岗、择优聘任的方式,在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中自主聘任。

13.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问题的批复(2005年2月23日粤人函〔2005〕301号)

揭阳市人事局:

你局《关于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已过渡为国家公务员的人员是否可以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请示》悉。

国家公务员符合报考条件的可报名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国家公务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应严格按照人事部限定的系列和对象开展相关工作,不得新开口子、自行其是。目前人事部只允许现从事刑事侦察、技术侦察、审计、会计工作的在编国家公务员申报评审这四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此外其他系列不允许国家公务员参加评审,此后若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已过渡为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员,不论其在何种岗位、从事何种工作,也应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除上述四个专业外,不得申报参加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14.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2005年7月1日粤人发〔2005〕17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实施两年来,我省的职称评审工作在拓宽服务领域、调整评审条件、创新评价方式,稳步推进职称评审工作的社会化等方面作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得到了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和用人单位的充分肯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评审条件,完善评审制度,现根据粤人发〔2003〕178号在实施过程中,各地人事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要求对相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加以完善的意见建议,经深入调查和广泛征求意见,决定对粤人发〔2003〕178号的部分条文和相关政策规定作如下调整,请按照执行。

一、进一步调整中专学历人员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小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资历条件

(一)中专学历毕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论取得员级资格与否,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均可直接申报、评审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不再执行中专学历人员须先取得员级资格后才能申报助理级资格的规定。

(二)中专学历的小学(幼儿园)教师,不再执行粤人发〔2003〕178号文关于“中专学历人员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的规定,调整为:取得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含)以上,可申报、评审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资格。

二、在粤人发〔2003〕178号的基础上,进一步适当调整外语条件

(一)调整外语考试成绩的有效期限。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凡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有外语要求的,须按人事部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适用范围的规定,报名参加相应等级的考试(政策规定可免考的除外)。专业技术人员凭1997年以来取得的人事部职

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含2001年广东省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单)以及今后人事部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全国通用标准以上成绩通知单,申报评审相应级别或以下级别专业技术资格,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

符合粤人发〔2003〕178号、粤人发〔2004〕108号规定的外语条件倾斜范围,参加对应级别外语考试取得有效成绩,在申报对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时,也取消有效期的限制。

(二)扩大外语免考范围。除资格条件规定的硕士学位人员申报中级、博士学位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及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的人员外语可免考外,下列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时,也可免考外语:

1. 申报评审艺术、工艺美术、广播电视播音、群众文化专业技术资格的;

2.1955年(含)以前出生的或1977年恢复高考之前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且毕业的;

3. 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现不从事外语专业技术工作的;

4. 出国留学或在国外工作连续时间在1年以上的;

5. 在县以下(含县)申报评审农艺、畜牧(兽医)、林业、水产的工程、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

(三)调整外语条件的倾斜范围。下列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本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其职称外语成绩仅供参考。单位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可根据岗位情况另行制定外语水平要求。

1.申报评审档案、文物博物、图书资料专业技术资格的;

2.1956年至1960年出生、且申报评审工程、农业、卫生、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新闻、出版、社会科学研究专业技术资格的;

3.其他人员仍按粤人发〔2003〕178号、粤人发〔2004〕108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对国家和省的政策没有外语要求的中小学教师及其它系列或专业,各地不得在评审中另定外语要求。已经制定或已经实行的,要根据省的政策精神,自行清理。

(五)凡通过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组织的BFT考试的人员,可凭BFT考试笔试成绩合格证书,申报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其中,通过BFT(A)级者,可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通过BFT(I)级者,可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六)转换系列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与转岗前同档次专业技术资格,现资格是通过评审或认定取得的,可免试职称外语。

(七)行政区划变动地区(县改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凡变动前报名参加了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且取得有效成绩的,在有效期内,可凭合格证或外语成绩通知单,按原相关政策申报评审相应档次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有效期已过的,应按现行政区划和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档次报考相应等级的职称外语考试。

三、计算机能力条件

(一)除执行粤人发〔2002〕81号文的有关规定外,取得博士学位人员,小学(幼儿园)教师,艺术、工艺美术、群众文化系列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计算机专业专职教学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继续免试《计算机应用能力》。大、中专毕业生按政策规定申请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可免试《计算机应用能力》。

(二)在农村乡(不含镇)属单位工作的,或在省扶贫开发重点县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可免试《计算机应用能力》。

(三)转换系列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的,应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按规定提交合格证书。

四、参加人事部单独或人事部与其他部委联合组织的职(执)业资格考试,取得职(执)业资格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可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自取得职(执)业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符合申报条件,可申报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五、县级区划变动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业绩、能力等要求自区划变更发文之日起,两年之内按照原县份的标准条件对待。

六、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其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计算的截止时间,自2006年起,调整为8月31日。

七、实行双公示制度

(一)申报前公示。申报、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材料,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有群众反映意见和问题,应认真及时调查核实,对与事实不符的内容,所在单位应要求申报人剔除或按事实予以更正。公示结束,所在单位应填具《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公示情况表》,如实反映情况,加盖公章后作为其申报材料的一部分,按规定程序上报。对拒不更正与事实不符的申报材料的,单位有权拒绝上报。

(二)评审结果公示。凡经评委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应按照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经公示无异议的,公示结束后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应尽快将材料上报省人事厅核准。评审通过人员将在省人事厅网站上公布其名单,并发给资格证书。公示有异议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应组织力量调查核实投诉或举报内容,提出处理意见,函报省人事厅。

八、加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统一管理

(一)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任何地方、单位、个人在审核、受理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材料时,凡符合申报条件、提交规定材料,或按要求补齐、更正了相关材料的,必须及时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或乘机打击报复;对不符申报条件的材料,应注明原因,及时清退,不得徇私舞弊。

(二)各有关部门和评委会必须遵守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评审范围、程序、标准和条件。凡违反的,其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三)评委会组成人员在评审工作中,要全面认真细致审议申报人材料,公正公平、客观准确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水平和能力,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评审结果。各级评委会主任委员在评审中不得统一评委会评审意见,评委会委员不得投人情票、关系票、交易票,不得借机打击报复申报人。

对有违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纪律的行为,一经查实,追究有关单位、人员责任。

九、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概以本文为准。

15.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援藏、援疆人员职称评定问题的通知(2005年9月30日粤人发〔2005〕25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省参加援藏、援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绝大多数都能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但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根据国家和省的职称评审规定,现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根据国家现行职称政策规定,公务员中除从事审计(高级)、会计(高级)、刑侦、技侦和安全专业工作的人员允许申报外,其余均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据此,援藏、援疆的公务员和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无论在本省还是在当地,均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业经评审取得资格的,不予承认。

二、鉴于各省(市)、自治区经济、文化、教育发展不平衡,甚至差异很大,因而对评审条件的掌握宽严不一的实际情况,国家人事部人职发〔1991〕11号文作出了“哪里评哪里有效”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我省一直坚持凡在外省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一律不予承认。据此,人事关系仍在我省的援藏、援疆专业技术人员同样不得在当地参加专业资格评审,评审结果同样不得列入确认范围。援藏、援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在本省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

三、援藏、援疆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必须具备的外语、计算机条件,可在当地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计算机模块考试,取得的成绩具有同等效力。

四、专业技术人员援藏、援疆的工作时间,可累计为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资历;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经省援藏、援疆工作领导小组认可,视为在粤工作取得,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时,一概有效。

五、援藏、援疆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及时向其通报本年度职称评审规定,积极主动地协助办理相关手续。相关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对援藏、援疆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资格评审,在同等条件下,可适当倾斜。援藏、援疆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过程中,遇到难题的,可直接与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联系(联系人:赵理扬,电话:020-83133946)。

六、经组织安排到其他省市对口交流挂职的人员可参照上述精神执行。

16.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刑满释放人员其职称效用及评聘问题的批复(2006年1月4日粤人函〔2006〕3号)

梅州市人事局:

《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被判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满后其专业技术资格的效用、职务聘任及晋升问题的请示》(梅市人字〔2005〕233号)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专业技术资格系专业技术人员技术水平、能力的标志。专业技术人员在触犯刑律之前,通过合法程序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在触犯刑律而课处管制及以上刑罚(含缓期执行)后,可以保留。

二、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刑满释放(含缓刑期满)人员,其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问题,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及该人水平能力,自主决定。

三、服刑(含缓刑)期间及受处分期间人员,应按省有关政策规定,不得申报评审职称。刑满释放(含缓刑期满)人员,有聘用单位、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取得业绩成果,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可申报评审相应职称。课刑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可累计为有效资历。

四、上述人员报考各类职称考试(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的,仍依国家该类考试报考条件规定精神处理。

17.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2007年6月25日粤人发〔2007〕19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为规范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现就粤人发〔2003〕178号文执行过程中出现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行为。粤人发〔2003〕178号规定,为培养跨系列的复合型人才,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同时申报两个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资格。但在实际执行中,却出现了一些申报人用同样的业绩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同一系列不同专业的两个资格的现象。这既违反了职称政策,又影响了正常的评审秩序。为此重申,符合专业工作岗位条件和资格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两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但不得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同一系列或同一专业的两个资格。

从今年起,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两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按资格条件的规定,分别提交申报材料,并把申报另一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以同样的业绩材料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不同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

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要申报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在现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并提交反映现岗位的工作业绩,同时把原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现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专业技术人员在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后,通过后续学历教育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一档次学历的,其专业技术工作时间可从取得中专以上学历后累加计算。

三、根据国家机关不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职务聘任的规定精神,除国家明文规定的会计、审计、公安及安全部门的刑侦、侦探等专业可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外,重申我省其他机关单位,不得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待国家职称政策有新的规定后,再按新规定处理。

四、各级评委会要严格按照评审范围,开展职称评审有关工作。承担高、中级评委会日常工作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专业评审范围,受理申报材料,如超出规定的专业范围受理的评审结果,一律不予核准。

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对不属本评委会受理评审范围的申报材料,要及时退回或转给所属专业范围的评委会,并同时书面告知申报人。

五、进一步加强评委库建设,确保入库评委的质量,扩大评委库的规模。要把专业技术水平高、业绩突出、原则性强的专家充实进评委库,调整不符合要求的人员,实现评委库的动态管理。要坚持政府公务员、行政管理人员、人事干部不得进入评委库的规定;各级评委会,除主任委员一人外,其他评委必须从评委库中随机产生,且连续参加评审工作不得超过2年。

六、认真做好申报材料评前公示工作,从源头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各单位要组织力量按照资格条件和政策规定,认真审核,重点审查申报人业绩与事实是否相符,实事求是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一并在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经审核或公示发现申报材料有假,经证实不真实的,取消申报人当年度的申报资格。

不符合资格条件和政策规定的申报材料不得送评。申报材料经单位上送后,不得调整和补充,并告知申报人已交的评审费用因已进入财政专户无法退回。

对在审核申报材中违反职称纪律和不按规定公示的单位、个人,一经发现和查实,追究单位和当事人责任。

以上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按本文执行。

18.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改革科技人员职称评价的若干意见(粤人社规〔2015〕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科技局(委),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精神,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优化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环境,加强创新型人才队伍建设,现对改革我省科技人员职称评价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职称评审分类评价机制。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应根据本系列(专业)实际发展需求、专技人才的职业特点以及人才成长规律,及时修订有关资格条件,将技术创新和创造、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的业绩及所创造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因素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

二、建立激励科技成果转化的职称评审导向。科技人员作为第一主持(责任)人研发具有市场发展前景和应用价值的高新技术并成功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技术转让项目技术交易额累计达到50万元或3年内多个技术转让项目技术交易额累计达到100万元的,在参与职称评审时每个项目或每100万元可替代一项纵向课题要求。技术转让合同以地级以上市科技部门登记为准。技术作价入股可参照执行。

获得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奖(不含集体奖)、主持管理企业的技术创新工作且研发技术创新产品(项目)近3年年均销售收入800万元以上或年均缴税100万元以上、作为新型研发机构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并完成2项技术创新并实现成果转化等条件之一的,可以1篇专业技术分析报告(由本人单独撰写并与工作岗位相关,含施工方案、设计方案、技改方案、技术方案等,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由单位组织专家做出鉴定意见)代替1篇论文要求。

三、加大职称评审专利指标权重。结合职称评审行业与资格系列特点,对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成效突出的,可降低或免去相应论文要求。原则要求如下:科技人员在参与职称评审时,荣获中国专利优秀奖、广东专利金奖、广东发明人奖的可替代2篇论文要求;荣获1项广东专利优秀奖(发明人排名前3)的可替代1篇论文要求;荣获1项授权发明专利(排名前3)的,在申报高级职称资格可替代1篇论文要求,申报中级资格可免去论文要求。

四、将标准制定纳入职称评价指标。作为主要起草人负责1项以上国际或国家标准、或2项以上行业标准的制(修)定工作,并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内容的撰稿工作或实验验证工作,且该标准在相应范围内得到实施应用,可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业绩成果条件之一。

五、提高职称评审论文质量要求。在Nature、Science、Cell发表论文或在专业领域影响因子30以上的科技期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的,对论文的篇数不作要求。

六、进一步向科研创新单位下放职称评审权。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进一步向我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大型骨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下放职称评审权,探索自主评价机制,可自行制定不低于省通用标准的职称评价标准,自主开展职称评审、自主发放证书,落实用人单位职称评价自主权。向创新产业密集度较高的地区下放正高级或副高级以下职称评审权。

七、畅通流动科技人员申报渠道。对经所在单位同意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的国有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人员,以及到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兼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员,符合职称申报条件的,可在现工作单位申报参与专业相关的系列(专业)职称评审。

八、高层次人才可直接认定正高职称资格。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或技术发明奖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以上、中国发明专利金奖发明人排名前2位、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的个人、百千万工程国家级人选、百名南粤杰出人才培养工程人选、入选“广东引进领军人才”的个人或“广东引进科研创新团队”带头人的,可直接认定相应专业最高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省突出贡献评审委员会负责认定的组织实施工作。

九、鼓励博士后申报职称评审。在我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从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2年内,科研创新成果突出的,经原所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推荐,可以直接申报我省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十、拓展知识产权领域职称评价。探索开展知识产权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将专利服务、专利代理等知识产权服务内容纳入评价体系。十一、贯通专技人才与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在工程系列选取与

创新驱动较为密切的专业开展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相互贯通发展的试点工作,高技能人才可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人才可申报技能类职业资格。实施细则另行发布。

本意见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科学技术厅按照职能分工负责解释。职称政策此前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按本文执行。有关单位可按职责范围对本文有关条款进行细化。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反映。

二、评委会组成及日常管理

19.    广东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清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有关问题的通知(1993年3月1日发粤职改办字〔1993〕12号)

各市、县职改办、省直各主管部门、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材料,在经过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科技干部管理部门资格审批后,应按原呈送渠道退回。现就材料清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依照执行。

一、经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经科技干部管理部门批准获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评审材料,按原呈送渠道退回各级职改办,由各级职改办清理后退回用人单位。其中《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表》必须有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其余由单位人事部门或主管部门存档;个人提交的论著、总结、证明、证件等材料退回本人自存。

二、评审未获通过或主管部门不予审批资格的评审材料,属个人提交的论著、总结、证明、证件等材料退回本人保存;凡涉及有组织考核、评价和评审组织的结论,包括《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表》中的内容,只退回至省直主管部门职改办及市、县职改办,并由省直主管部门及市、县职改办保存一年后销毁,不退回本人。

三、对评审未获通过或未予审批对象的材料,由省直主管部门职改办或市、县职改办书面通知其本人“资格未获通过”,不作具体解释,不得透露评审、表决等情况。

四、个别“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表”没有登记外语成绩的,由省直主管部门或市职改办负责补上或通知其本人补考。

20.  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1998年6月16日发粤人职〔1998〕16号)

第一条为坚持评审标准、规范评审行为、统一评审程序、提高评

审质量,建立客观、公正的专业技术人员评价机制,为用人单位合理使用人才提供保障,根据国家人事部和省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下简称高评委会,是负责评审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组织。其职责是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程序,依据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评定申报人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一般按专业(原则上对应省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设立,不设立不同专业或非相近专业相混合的综合性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第四条高评委会由省人事厅批准设立。高评委会日常管理、换届组建及其任期内的组成人员调整,由省职称改革办公室负责。高评委会的日常工作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安排,由省直业务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承担。

第五条高评委会由15名以上委员组成。委员由跨部门、跨单位、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担任。有正高级资格评审权限的评委会,委员应由具有正高级职务(资格)的人员组成,个别专业正高级人数暂达不到要求的,其正高级资格人数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2人。

高评委会按分支专业(学科)设立若干专业(学科)评审组(简称评审组,下同),评审组由5名以上具有本专业高级职务(资格)的成员组成。其中有正高评审权的,评审组成员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组组长一般由高评委会委员担任。

第六条高评委会委员及评审组成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2-3年,可以连任。在任期内,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可进行增补和调整。高评委会任期届满要及时换届,组建新一届评委会时,上一届的委员应保留二分之一以上;评审组成员可作适当调整,但要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评审工作的连续性。评委会委员名单不对外公布。

已离退休的人员,一般不再担任评委会委员或评审组成员。

政府公务员和人事职改部门的工作人员除个别行政领导外,不担任评委会委员或评审组成员。

第七条高评委会委员、评审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具有良好的科学品德和思想道德规范。

(二)学术造诣深,知识面广,在本专业(学科)同行中有较高知名度,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理论和科技动态。

(三)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经验,有参加省、部级以上的成果评估、项目鉴定或有承担过重大项目(课题),或解决重大疑难专业技术问题的经历。

(四)从事本专业工作一般在十年以上,并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三年以上。

(五)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六)热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参加评审活动的时间和精力,能自始至终地坚持评审工作。

(七)一般不同时担任二个或二个以上高评委会的委员。

第八条高评委会委员和评审组成员必须遵守:

(一)准时参加评审会议,并按评审程序进行评审工作;

(二)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理由泄露评委会委员、评审组成员名单、住址和评审讨论、表决情况;

(三)不答复任何个人、组织(上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除外)对评审情况的查询。

第九条承担高评委会日常工作的部门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承担评委会日常工作的工作条件;

(二)有专人负责高评委会的日常具体工作。工作人员有较高的法纪观念和政策水平,熟悉评审工作各项规定,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工作认真负责,并能保持相对稳定;

(三)认真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组织评审任务;

(四)原则上是政府职能部门。

十条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负责审核申报人的评审材料。不符合申报条件要求的材料不提交评审。

第十一条高评委会评审通过的人员,由省人事厅审批,发专业技术资格证。

第十二条需要委托中央部委或外省评审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须经省职改办审核并出具委托评审函,否则评审结果无效。

第十三条对于不能执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违反评审程序和评审纪律,不能保证评审质量和不能正确履行评审职责的评委会及其委员、评审组成员,省人事职改部门将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视问题和程度,提出限期纠正、调整评委、通报批评、停止评审、宣布评审结果无效等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职称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印发的有关制度、办法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21.省人事厅关于我省高级、省直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2001年8月13日粤人发〔2001〕163号)

广州市、深圳市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适应机构改革后的新形势,提高工作效率,经研究,决定修改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职〔1998〕16号)及《关于印发〈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职〔1996〕2号)的有关规定,简化我省高评委会、省直中评委会重新组建、换届、调整程序,从本文下发之日起实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今年起,我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含广州市高评委会)及省直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成(含调整)人员均实行备案管理,不再另外下发通知。

二、实行备案管理后,要按照各评委会的评审范围和评审权限,根据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评委会组成人员的遴选工作,不得把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选入评委会及专业组,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评审范围,不得超越评审权限。

三、备案报告报送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并提交如下材料:(一)属评委会组建的,报送广东省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组成人员(组建)备案报告及相关材料。

(二)属评委会组成人员调整(增补)的,报送广东省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调整(增补)备案报告及相关材料。

四、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对收到的备案报告,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不符合政策规定和要求的备案报告予以退回,有关单位按要求调整后重新报送。在15个工作日内未退回的,视为同意备案,不再行文。

五、各有关单位(部门)要做好备案材料的归档管理工作,以备查核。

22.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3年4月28日粤人发〔2003〕10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迳向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反映。

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职称评审工作的社会化,增强职称评审的透明度,规范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组织建设,保证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根据国家和省职称政策的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以下简称评委库)是为满足评审工作社会化需要,由省、市人事部门授权有关部门(单位)组建的、由具备一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库。由评委库抽取产生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及其专业组负责相应系列(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三条 评委库随机抽取高、中级评委会组成人员,应在省、市人事部门和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单位)纪检、监察的监督、指导下进行,并接受社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

第四条 高、中级评委会评委库根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组建和管理:

(一)高评委会评委库由省人事厅授权高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组建和管理。

(二)省直中评委会评委库由省人事厅授权中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组建和管理。

(三)各市中评委会评委库由各市人事局授权中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组建和管理。

第二章评委库的设立

第五条 高、中级评委会评委库根据评委会的评审专业范围,按评委会及专业组组成人员数量的2-3倍组建。

第六条 负责全省或全市范围同一专业评审的高、中级评委会,组建评委库时应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统筹规划,统一布局,打破系统、地区、单位限制,综合考虑入库委员的年龄、专业、学历以及地区、单位分布等因素。高评委库中,45周岁以下中青年委员须占三分之一以上;中评委库中,35岁以下的委员须占二分之一以上。

主要负责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高、中级评委会,也应组建评委库,并应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外单位的专家入库。

第七条 中评委会评委库由有高、中级资格的委员组成,其中,有高级资格的委员一般不少于二分之一;副高级和不分正副高级评委会评委库,由具有高级资格的委员组成;有正高级资格评审权的评委会评委库,由本专业具有正高级资格的委员组成。

第八条 入选评委库的委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科学品德和职业道德。

(二)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能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三)能正确掌握和执行国家及我省有关职称改革工作的政策。

(四)进入高评委会评委库的委员,应具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同时要有较深厚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经验,有承担过重大项目(课题)或解决重大疑难专业技术问题的经历,业绩显著,并工作在教学、科研、生产第一线。

第九条入选评委会评委库委员的产生。

(一)进入高评委会评委库的委员人选由所在单位推荐,并填写《高评委会评委库入库委员推荐表》(见附表),经地级以上市人事局或省直主管部门(单位)职改办审核后送评委库组建部门(单位)遴选,最后报省人事厅。

(二)进入中评委会评委库的委员人选由所在单位推荐并填写《中评委会评委库入库委员推荐表》(见附表),省直的,送评委库组建部门(单位)遴选,最后报省人事厅;市属的,经县(含县级市、区)人事局或市直主管部门(单位)职改办审核同意后送评委库组建部门(单位)遴选,最后报市人事局。

(三)入库委员经培训合格后颁发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库委员证书》和《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库委员证书》。未经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评委库委员不得从事评审工作。评委库委员名单不对外公布。

第十条 评委库委员实行滚动式管理,每年评审工作开展前进行调整。

对于违反评审工作纪律、调离原专业岗位、退休及其他不能履行职责的委员,评委库组建部门(单位)应报告省人事厅或市人事局进行调整。

评委库委员增补按第九条的规定程序执行。

第三章 专业组及评委会的产生

第十一条 高评委会专业组的产生。在每次专业组评审前5天,由省人事厅或由省人事厅授权的单位(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从各专业委员库中随机抽取5-8人,组成专业组,另抽取1-3人作为候补委员。

同一专业组中,同单位(部门)委员人数不得超过2人;主要负责本单位职称评审的高评委会,同一专业组中外单位委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专业组组长由评委库组建部门(单位)在已抽取的专业组委员中指定一人担任。

第十二条 中评委会专业组的产生。在每次专业组评审前5天,省直中评委会由省人事厅、市属中评委会由市人事局会同纪检监察部门从各专业委员库中随机抽取4-6人,组成专业组,另抽取1-3人作为候补委员。

同一专业组中,同单位(部门)委员人数不得超过2人;主要负责本单位职称评审的中评委会,同一专业组中外单位委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专业组组长由评委库组建部门(单位)在已抽取的专业组委员中指

定一人担任。

第十三条 高评委会除主任委员相对固定外,其他委员由以下5种方式产生:

(一)随机抽取各专业组委员一般即为评委会的委员。若同一单位委员人数超过4人时,从所抽取的委员中按顺序抽取4人,其余人员不参加高评委会。

(二)若专业组设置较多,可按各专业的评审量确定各专业组进入高评委会的人数。各专业组参加高评委会人员按原各专业组随机抽取次序确定。若同一单位的委员人数超过4人时,参照第一款的处理办法执行。

(三)若高评委会与专业组会议召开时间相隔一周以上,应在评审会议召开前5天,由省人事厅或由省人事厅授权的部门(单位)按专业重新随机抽取参加评审会议的委员,组成高评委会。若同一单位的委员人数超过4人时,参照第一款处理办法执行。

(四)不设专业组的高评委会,在评审会议召开前5天,直接从评委库中抽取评委,但同一单位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4人。

(五)负责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高评委会,可参照上述方法,从评委库中抽取评委,但外单位的评委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 中评委会除主任委员相对固定外,其他委员由以下5种方式产生:

(一)随机抽取各专业组委员一般即为中评委会的委员。若同一单位委员人数超过4人时,从所抽取的委员中按顺序抽取4人,其余人员不参加中评委会。

(二)若专业组设置较多,可按各专业的评审量确定各专业组进入中评委会的人数。各专业组参加评委会人员按原各专业组随机抽取次序确定。若同一单位的委员人数超过4人时,参照第一款的处理办法执行。

(三)若中评委会与专业组会议召开时间相隔一周以上,应在评审会议召开前5天,由省人事厅或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按专业重新随机抽取参加评审会议的委员,组成中评委会。若同一单位的委员人数超过4人时,参照第一款处理办法执行。

(四)不设专业组的中评委会,在评审会议召开前5天,直接从评委库中抽取评委,但同一单位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4人。

(五)负责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中评委会,可参照上述方法,从评委库中抽取评委,但外单位的评委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五条 出席高评委会专业组评审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5人。高评委会召开评审会议时,不设专业组的高评委会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11人;设6个以下专业组的评委会,出席高评委会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13人,专业组超过6个的,每增加1个专业组,出席会议的委员至少增加1人。

第十六条 出席中评委会专业组评审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4人。中评委会召开评审会议时,不设专业组的中评委会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9人;设4个以下专业组的评委会,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11人,专业组超过4个的,每增加1个专业组,出席会议的委员至少增加1人。

第十七条 随机抽取的专业组委员或评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从相应专业组候补委员中按随机抽取的次序递补。

第十八条 评委会或专业组评审时间因故推延超过6天的,应重新抽取评委会委员和专业组委员

第十九条 组建评委库的部门(单位)负责通知各委员参加专业组评审和评审会议。

第二十条 参加抽取评委会委员及专业组委员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我省职称评审的有关政策规定,对随机产生的专业组委员和评委会委员名单负有保密责任,如有泄露,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参加专业组评审和评委会评审的委员应严格遵守如下评审工作纪律:

(一)准时参加评审会议,并按评审程序进行评审工作;

(二)不向外泄露评委会委员和专业组成员姓名、地址、联系电话;

(三)不对外接受有关评审情况的查询;

(四)没有向本单位领导汇报评审情况的义务;

(五)评委委员、专业组成员,无论担任了何种行政领导职务,都是评委会的普通一员,评审中不得有行政干预的言行;

(六)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评审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放宽标准条件以及出现其他有碍公正评审的行为。

(七)自觉接受监督。

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评委委员和专业组委员,有关职能部门应立即停止其参加评审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撤消其委员资格。

第二十二条凡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一经查实,省人事厅有权否定违反规定的高评委会和省直中评委会的评审结果;各市人事局有权否定管理范围内违反规定的中评委会的评审结果。

第四章其它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有条件的地区或单位(部门)组建初级资格评委会评委库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依其他有关评审规定执行。

23.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向申报人通知评审结果工作的通知(2005年10月24日粤人发〔2005〕26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及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为规范和完善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落实专业技术人员对评审结果的知情权,现就做好向申报人通知评审结果工作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高、中级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0日内,向申报人通知评审结果。其中,评审通过人员的通知方式,按《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发〔2002〕236号)规定进行;评审未通过人员的通知方式,由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向申报人发出《评审结果通知书》(样式附后)。

二、参加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获得通过的人员,由承担组织工作的部门或单位,以适当方式通知申报人;未获通过的人员,由承担组织工作的部门或单位,向申报人发出《评审结果通知书》。

三、各级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及考核认定单位,要严格按照本文的精神,认真做好向申报人通知评审结果工作;各级人事部门要加强指导,积极协助,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24.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2007年1月24日粤人发〔2007〕35号)

各市、县(区、县级市)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通知》(粤价函〔2007〕629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一并通知如下:

一、对申报评审(考核认定)人员收取的评审(认定)费、考试费、答辩费、论著鉴定费,不论评委会评审(考核认定)结果通过与否,所缴费用一律不予退还。

二、评审通过或考核认定合格人员,依粤价函〔1998〕496号文件规定,按每证8元标准收取资格证书费。

三、市、县人事部门报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的送审费,待商省物价、财政部门明确后,另文通知。

四、各评审收费单位接本通知后,请尽快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按规定标准收费,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

附: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6〕629号)

25.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2006年12月7日粤价函〔2006〕629号)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调整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函》(粤人函〔2006〕283号)及《关于调整我省职称评审收费标准问题补充说明的函》(粤人函〔2006〕1126号)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4号)及《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自2007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及收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答辩费。

1.  高级评审费,每人由350元调整为580元(不含资格证书费,含市人事部门送审费)。

2.  中级评审费,每人由250元调整为450元(不含资格证书费,

含县人事部门送审费)。

3.  初级评审(认定)费,每人由120元调整为280元(含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费,不含资格证书费)。

4.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每人100元(对需要考试的人员收取)、答辩费每人140元(对需要答辩的人员收取)、论著鉴定费每人200元(对需进行论著鉴定的人员收取)。

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委托银行代收,并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6.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领取核发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7月12日粤人社发〔2010〕219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人力资源)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粤财综〔2008〕197号)精神,自2009年开始,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免收证书工本费。为做好领取核发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证书核发

1、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由我厅统一核发,授权广州、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发该市高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

2、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由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其授权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发;省直单位的,其中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确认及其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由我厅核发;省属高校、中专、中师中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由省教育厅核发;考核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授权由省直主管部门或其受权的有关部门核发。

3、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由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发。省直单位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省直主管部门或其受权的有关部门核发。

4、市、县(区)委托评审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按管理权限由委托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发。

5、高、中级及省直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由省统一编号;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由市、县(区)统一编号。各市县(单位)自行编排高、中级资格证号所发的资格证书无效。

二、证书领取

1、省高、中级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省直各有关部门在评审、确认工作结束后,向我厅报送规定的材料、系统数据,按核准取得资格的人数领取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省直各有关单位在中、初级考核认定和初级评审、确认工作结束后,向我厅报送资格审批发证表及相关系统数据备案,并按取得资格人数领取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省教育厅在完成核准省属高校、中专、中师中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资格工作后,向我厅报送资格审批发证表及相关系统数据备案,按通过报备人数领取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

2、广州、深圳高评委会评审结果经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后,由广州、深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我厅上报通过人员的《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审批、发证表》及相关系统数据备案,并按通过报备人数领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

3、各地市、县(区)在当年度中、初级评审、考核认定、确认工作结束后,向我厅上报经核准拟发证人员的中、初级系统数据,并按通过报备人数领取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

4、各有关单位按有关规定完成遗失(损坏)证书材料的核实工作后,向发证机关报送《广东省遗失补证人员()级专业技术资格审批发证表》、相关系统数据及个人提交的符合要求的相关材料(见附件3),按核实人数领取补(换)发的资格证。

5、2000版专业技术资格证使用到2010年7月30日,2010年8月1日启用2010版省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人员所持有的符合规定的原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仍有效。

专业技术资格证,是政府对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能力评价的凭证,核发专业技术资格证,政策性强,涉及每一个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要按现行证书发放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工作的领导,严肃颁证纪律,严格发放程序,确保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安全、及时发放到专业技术人员手中。对在证书发放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1、《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使用说明》

2、《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地区代码表》

3、《遗失(破损)证书的(换)发的办理程序》

附件1:

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使用说明

一、2010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塑料外壳,内页使用证券纸,具有防伪功能,在电子验钞机荧光下,证书第1页的国徽及第2页的省人社厅水印清晰可见,证书编号的正下方打印“密码区”,可使用激光或CCD阅读器识读。

二、2010版证书编号沿用2000版编号规则,证书编号统一由13位阿拉伯数字组成,通过职称软件生成。

第1、2位数字为年份码(如10表示2010年);第3至6位数字为地区代码,其中,第3、4位数字为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及省直、部属单位代码,第5、6位数字为县、区代码(如0101的01表示广州市,01表示越秀区);第7位数字为资格等级代码,其中1表示高级,2至4表示中级,5至9表示初级;第8至13位数字为证书顺序码。普查换证证书的编号在13位阿拉伯数字后加“H”;遗失(损坏)补发证书的编号由补发证书系统重新编号,在13位阿拉伯数字后加“B”。2010版证书编号始于2010年8月1日,顺序码从000001开始编号。

三、高、中、初级证书必须按《广东省职称信息管理软件》规定的程序打印。证书打印内容包括:持证人姓名、评审(考核认定、考试)通过年月、评委会(考核认定机构、资格考试)名称、专业技术资格名称、证书编号、二维码、发证时间。二维码含证书打印内容及持证人身份证号码。

附件3:

遗失(破损)证书补(换)发的办理程序

专业技术人员专业(职业)资格证遗失(破损)的补(换)发,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规定如下:

一、申报材料

(一)提交个人申请(遗失证书应说明遗失原因及过程),并在个人申请中承诺所提交补(换)发证书的材料真实可靠,如有弄虚作假愿意接受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二)填写《广东省补(换)发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职(执)业资格证书申报表》一式3份(见附表)。

(三)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四)提交下列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验印章:

1、属评审获得资格证的提交《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以下简称为“评审表”);

2、属考核认定获得资格证的提交《广东省大中专毕业生初次认定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或《职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以下简称为“申报表”);

3、属确认的提交《省外引进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发证申报表》;

4、属参加全国统考获得资格证的人员提交《资格考试报名发放登记表》。

(五)属资格证书遗失的提交在地级市以上报纸刊登《遗失声明》完整的报纸原件(应包括姓名、证书名称、专业、级别、证书编号、发证时间及原资格证书作废等内容);属资格证书损坏的提交已损坏的资格证书原件。

(六)在《贴资格证相片页》贴上本人正面近期身份证或护照证件类大一寸相片。

二、申办程序

(一)补(换)发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执)业资格证书的办理程序:

1、个人提出申请并向所在单位提交上述申办材料。

2、经所在单位核实并加具意见后,县、市属单位报所在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单位报省主管厅(局)。有资质注册认证的专业(如建筑、路桥等专业),申请人还应持申办材料到同级资质注册认证机构登记,并由同级资质注册认证机构在《申报表》上提出意见。

3、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省直主管部门通过核对已归档的《广东省()级专业技术资格审批、发证表》的记录,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原资格核准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合并或撤销的,报变更后新发证机关,下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含原广东省人事厅)核准发证的,由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省直主管厅(局)负责汇总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4、原资格核准机关经核对无误后,补(换)发新资格证书,并在

《申报表》及《审批发证表》原件上加盖已补发新资格证书印章及发证机关公章,并按报送途径退回《广东省补(换)发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职(执)业资格证书申报表》存入个人人事档案,退回《广东省遗失补证人员()级专业技术资格审批发证表》由填报单位人事部门保管备查。

5、有资质注册认证的专业(如建筑、路桥等专业),申请人应持补发的执业资格证书到同级资质注册认证机构登记备案。

(二)补(换)发全国统考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证书办理程序:

1、个人提出申请并向所在单位提交上述申办材料,并在个人申请中承诺所提交补(换)发证书的材料真实可靠,如有弄虚作假愿意接受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2、经所在单位核实并加具意见后,到所在地县、市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机构登记(省直单位由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报送省人事考试局),有资质注册认证的专业(如建筑、路桥等专业),申请人还应持申办材料到同级资质注册认证机构登记,并由同级资质注册认证机构在《申报表》上提出意见。

3、地级以上市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机构核对登记后,将相关材料汇总上报省人事考试局。

4、省人事考试局审核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申领证书后补(换)发新证书,证书上已说明补发时间。

5、有资质注册认证的专业(如建筑、路桥等专业),申请人必须持补(换)发的资格证书到同级资质注册认证机构登记备案。

三、评审办法

27.  人事部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1994年10月31日人职发〔1994〕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职改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我部会同有关部委制订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已经陆续颁布。为规范评定组织、统一评定程序、保证评定质量,现将《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试行。

实行专业技术资格制度,是深化职称改革的一项重大措施,必须有领导、有步骤地在国家确定实行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范围内,按照颁发的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积极稳妥地进行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定。各地各部门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告我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司。

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注的发展,贯彻实施科学技术进步法,保证客观、公正、准确地评定科技人员的中、高蹲ㄒ导际踝矢瘢粗俺疲峦萌说ノ豢蒲А⒑侠淼厥褂萌瞬盘峁┓瘢贫┍景旆ā�

第二条 专业技术资格是学术技术水平的标志,一般没有岗位、数量的限制,不与工资等待遇挂钩,可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国家通过制定标准条件,实行宏观控制。

第三条 人事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颁发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是评定科技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标准。

第四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实行分级管理,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授权组建具有权威性、公正性的跨部门、跨单位的同行专家组成的评审组织,按照颁布的标准条件和规定程序对申请人进行评价。

第五条  凡申请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均适用本办法。按照本办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颁发资格证书。

二、组织

第六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下称评委会),是负责评审科技人员是否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组织。评委会按评审条件划分的专业组建。一般性专业正高级评委会由有关部委或具备组建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组建,报人事部备案;中级评委会的组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参照上述原则决定。特殊性专业中、高级评委会由人事部授权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组建。(授权办见附件一)

第七条  评委由十一名以上同行专家组成,并应有一定比例的中青年专家。评委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二恕8菪枰砂捶种ёㄒ底槌扇舾善酪樽椤F酪楦型萍觥⒔ㄒ槿ǎ皇且患镀郎笞橹�

第八条 申请授权组建有关专业高级评委会的地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该专业在国内有较高的知名度,能代表国家水平;

2. 本地区有条件聘请足够数量的评审委员;

3. 人事(职改)部门有能力承担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管理工作。

第九条 高级评审委员的聘请,根据评审工作的实际需要,考虑不同专业的研究层次、分支学科的覆盖面、地区和部门的分布以及评委的年龄结构加以确定。具体条件由人事部会同有关部委提出。

正高级主审委员由人事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遴选、聘请并颁发聘书;副高级评审委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会同有关专业主管厅(局)遴选、聘请并颁发聘书。每届聘期一般为一至三年。中级评审委员应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职务,其中具备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担任高级专业职务的委员不少于二分之一。具体组建条件和评委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会同专业主管厅(局)参照上述要求制定。

第十条 资格评定办事机构设在被授权的人事(职改)部门,负责受理申请,组织评审,接受咨询等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未经授权组建评委会的地区,应委托已经授权的地区评审。高级资格委托评审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具委托函,中级资格委托评审须经地(市)经人事(职改)部门委托函。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专业、级别和申报时间、地点,由人事(职改)部门向社会公布。

三、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各专业中、高级技术评审条件所规定的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相应资格评定办事机构或其指定的代办机构提出申请(也可由单位办理集体申请),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格式见附件二)。申请人在办理申请的同时,提交经本单位确认无误的本人学历、专业经历证明,外语考试成绩和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业绩材料及相应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其中包括能够代表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论文、著作、译作和设计、技术报告等科学技术成果。

四、审核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的收受和审核工作由相应资格评定办事机构负责。对材料不完整、填写不清楚的,可通知申请人在限定时间内补办。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取消申请人评定资格,两年内不予受理申请,并视情节追究所在单位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提交评委会的评审材料,应有资格评定办事机构同意送评的印章和负责人的签章。

五、评定

第十七条  资格评审的基本程序是:

1.   资格评定办事机构在评审会议前十五天将有关材料送达评审委员。

2.   评议组根据各专业技术资格的标准条件对申请人申评材料进行初审,包括必要的考核、答辩等,测定其实际水平,并写出初审意见。不设评议组的,由评委会委员分工负责上述工作,对每个申请人的考核、答辩每次必须有三名以上委员出席进行。

3.   每次参加评审会议的委员不少于九人,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先由评议组或初审委员介绍初审意见,然后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数达到出席会议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通过有效。

4.  会议结束时,评委会应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中写明评审结论,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签字,并加盖评委会印章。

5.   评委会应建立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开会日期、出席评委、会议议程、评审对象、评委发言摘要、投票结果等。记录要有会议主持人及记录人签名,并做好归档保密工作。

第十八条 评委会应遵循“公正、准确、保密”的原则,严格掌握标准条件,保证评审质量。在评审评委亲属的专业技术资格时,该评委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十九条 评委会评审结果上相应人事(职改)部门审批。资格评定办事机构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将审定的评定结果通知申请人。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持评定结果通知书,到资格评定办事机构或其指定的代办机构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六、监督

第二十条  授权部门对授权组建评委会的地区和单位的评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受理举报、申拆并负责核查和裁定。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评审程序和规定的评委会或委员,人事(职改)部门视情况停止其工作,宣布评审结果无效,直至收回评审权或取消主委资格。

七、费用

第二十二条  资格评定按照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收费。费用由申请人支付,并在申请评定的同时交纳。

收费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由省、部级人事(职改)部门提出,报当地财政、计划(物价)部门审批。审批通过的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布,接爱广大群众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收取费用只限于评定事务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八、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组建高级评委会的授权办法

附件二: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略)

附件三:专业评委会委员审定登记表(略)附件四:专业副高级评委会备案登记表(略)

附件一:关于组建高级评委会的授权办法

根据《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规定,为规范评定组织,保证评定质量,现就组建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下称评委会)的授权办法规定如下:

一、各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的授权工作,由人事部在征询有关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按照《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第八条,即授权地区必须时时具备的三个条件审核确定。为保证评审组织的权威性和规范性,人事部对组建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将建立严格的批准、备案制度,凡批准组建的正高级评委会均履行批复手续,对备案的副高级评委会正式函复,并予以公布。

二、具备聘请足够量合格的评审委员,是申请组建相应评委会的前提,也是决定可否授权的重要依据。高级(含正、副高级)评委会委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1.   从事本专业工作一般十五年以上(含就读研究生时间)担任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符合本专业相应级别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2.   学术造诣深,知识面广,在本专业同行专家中有较高的知名度,

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和理论研究动态;

3.   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全面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参加过省部及以上成果评估、项目鉴定或有解决重大、疑难技术问题的经历;

4.   政策观念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认真履行职责,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评定纪律,热心资格评定工作;

5.   具备完成资格评定工作的能力,在聘期内有参加评定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三、授权组建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的范围只限于实行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并已颁发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专业。按本办法组建资格评审委员会后,原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即停止工作。

四、在符合组建条件的前提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北京除外),原则上每个专业分别只设正、副高级评委会各一个。选聘一般性专业高级评委会委员时,应掌握同部门、同单位的评审委员原则上不超过三分之一。部委所属驻地方单位需要组建一般性专业副高级评委会的,经人事部批准可以作为专业评审点开展工作,选聘评委时一般也应按照同单位的评审委员不超过三分之一的原则执行。

五、申请组建正高级评委会或进行副高级评委会备案,均应有正式报告。报告除包括申报专业在本地区的规模,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等情况外,申请组建正高级评委会应同时报送评审委员审定表;申请组建副高级评委会应同时报送评委会备案表。

六、获得高级评委会组建权的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只限在授权的相应专业和级别内开展评审工作。其中,正高级评委会可以评审同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各专业评委会其分支专业的评审权需要区分的,人事部授权时予以明确。

七、各单位位根据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基本程序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具体组织实施。各专业高级评委会的组建工作,不搞一刀切,成熟一个组建一个。

28.  广东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1993年4月1日粤职改办字〔1993〕14号)

各市、县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委、办,厅、局、总公司、集团公司:

现将《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告诉我办。

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制度(试行)

根据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关于进一步完善评审工作制度的要求,为使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一条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下称评委会)每年定期开展评审活动。评审对象多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分次召开评审会议。

第二条  每年8、9、10月为评委会评审活动时间,其他月份不安排评审会议。每年7月1日至31日为各高评委会办公室受理评审材料时间,其他月份不受理。

第三条 根据《试行条例》和省的规定,凡符合资格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向所在单位提出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申请,按规定提交评审材料,交纳评审费。

第四条 申请人必须向所在单位提交如下材料:

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

2、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能力的主要业绩材料(各一式1份)。业绩材料包括专业技术(学术)论文、著作(含译著)、作品、解决专业技术问题的实例材料、专业技术工作总结、成果证书(影印件)、奖励证书(影印件)等。其中论文、著作(译著)须提交原件。

3、聘期考核(年度考核或任职期满考核)登记表(按粤科干字〔1990〕43号文的表格要求,可附影印件)。

4、免冠大一寸近期相片1张(资格证用)。

5、《送审材料目录》一份。

第五条  评审材料必须准确、真实,要求:

1、所在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要进行逐项审核。审核结果填入《送审材料目录》的单位审核意见栏,并对申请人的工作表现,专业技术水平及业绩贡献等写出综合评价意见,填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内。

2、对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学术技术成果、专业技术项目、论文、著作、奖励等,要标明申请人在其中所做的工作内容和所起的作用。

3、对承担的项目、发明创造、学术技术成果及奖励,要注明授予层次和等级。

4、提交学术技术论文应是公开发表的,包括在各类专业刊物发表和学术会议上宣读的论文。

第六条  评审材料经单位审核后,由单位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县(区)、市、省直主管部门。县(区)、市、省直主管部门应对本部门所属单位提交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材料,县(区)属单位的,送县(区)职改办审核盖章后,送市职改办。市职改办集中所辖县(区)和市直单位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核盖章,省直主管部门集中所属单位的材料进行审核盖章。在每年7月送相应专业高评委会工作办公室。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单位及各级职改部门不受理申请:

1、不符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的;

2、提交的材料不齐或填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3、《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的填写未能反映任现职以来取得业绩的。

第八条  对个别专业省内不能评审,需委托国务院部委单位评审的,须由省职改办出具委托函,其评审结果方为有效。

第九条评委会工作办公室负责:

1、受理审核本评委会评审专业范围的申报材料;

2、拟定评审工作计划,安排评审活动,通知评委会委员和专业(学科)评审组(下称评审组)成员参加评审会议。评审工作计划和评审会议安排应报省职改办备案接受省职改办的指导、监督;

3、对评审材料按专业(学科)进行整理分类、登记并安排评审;

4、高教、科研系列,评审对象提交的论文,如需同行专家鉴定,应由评委会工作办公室统一安排,不得个人自行送审;其他系列(专业)的论文评价由评审组负责,一般不再分送专家鉴定。

第十条 坚持同行专家评审,出席评审组会议的成员不得少于5人,评审结果方为有效。评审组在认真阅读评审材料,充分讨论和评议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达到出席会议成员人数二分之一的,才提交评委会评审。

评审组认为对个别评审对象的水平鉴定需由评审组以答辨方式测试的,由评委会工作办公室通知答辨者到会答辨,不按时到会答辨者,不提交评委会评审。答辨的对象是:

1、需要通过答辨测试的破格晋升申报者。

2、成果共用发生争议或材料与实际工作出入较大,以及论文类同需分辨、证实者。

3、评审组认为必须通过答辨才能判定其水平者。

评审组应根据评审结果,写出评审综合结论,填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内。

第十一条  评委会评审,出席评审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13人,评审结果方为有效。评审时,要听取评审组汇报,审阅评审材料,在充分讨论和评议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超过出席会议委员人数二分之一的为通过,对每个评审对象无论通过与否,都要写出评审结论,填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内。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投票或会后补投票。评审未获得通过的对象,当年不进行复评。

第十二条  评委会实行回避制度。在评审评委委员、评审组成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时,应予回避。

第十三条  召开评审会议之前,应安排委员、成员学习有关政策、规定,听取评委会工作办公室汇报。

评审结束时应进行总结。

第十四条  建立评审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开会时间、出席会议人员名单、会议议程、评审对象、委员或成员发言要点、投票结果

等。

第十五条  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委会工作办公室要在20天内,将填好的《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审批、发证表》一式3份,连同评审对象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及资格证相片一并报省科技干部局审批和颁发资格证。

第十六条  评审通过或未通过人员的评审材料,按原呈送渠道退

回。清退材料按粤职改办字〔1993〕12号文规定办理。评审通过取得资格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平审表》其中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十七条 评委会委员、评审组成员及评委会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

1、不向外泄漏评委会委员、评审组成员的名单。

2、不得泄漏评委会、评审组讨论和表决情况。

3、不对个人答复评审情况的查询。

4、评委会委员、评审组成员没有向本单位领导汇报评审情况的任务,其所在单位也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他们透露和汇报评审情况。

5、担任评委会委员、评审组成员的党政领导在评审中应以委员、成员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不得进行行政干预。

如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者,撤销其委员或成员资格。

第十八条 对非本评委会评审专业范围的评审,其评审结果无效。

第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抄袭他人论文者,一经发现查实,不受理其评审或撤销其评审通过的专业技术资格,收回资格证,并在两年内不得申报评审。

第二十条 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由评委会工作办公室收评审费(每人150元,其中包括资格审核和资格证费25元),在报送评审材料时一并交齐。资格审核和资格证费由高评委会工作办公室在报审批材料时交省职改办。

第二十一条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制度可参照本制度制定。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工作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

29.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年6月16日粤人职〔1998〕17号)

各市、县(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报告省人事厅职称处。

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建立和完善科学、客观、公正的人才评价机制,规范评审程序,严肃评审纪律,使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每年10月、11月为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简称高评委会,下同)开展评审活动时间。

第三条 每年的8月为高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受理评审申报材料时间。

第四条 凡在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符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提交资格条件裁定的评审材料,交纳评审费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向所在单位提出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申请。

第五条 申报人必须对照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要求提交下列材料:

1.  《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份;

2.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一式20份,其中一份为原件;

3.   学历证、中级(或副高)专业技术资格证、聘书、继续教育证(或证明)各一份(验证后交复印件一份);参加全国或省外语统一命题考试成绩通知(原件);

4.  任现职以来的聘任考核(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登记表各一份(复印件,需有人事部门验印盖章);

5. 业绩、成果材料。任现职以来的主要专业工作业绩、成果,即作品、成果、奖励、业绩的证书、证明,或作为专业技术主要贡献者完成的项目,获得社会、学术技术团体或专业主管部门评价、鉴定证书、文字评述材料等各一式一份;

6、论文、著作(代表作)。包括:学术、技术或专业论文、著作、译著及解决专业技术难题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或实例材料各一式一份;7、本人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报告(3000字以内)一式五份(供专业组成员评价);

8、破格申请及单位对破格申报人的业绩综述各一份;

9、免冠大一寸近期正面黑白相片一张(资格证用);

10、《送评材料目录》一份。

11、《评审材料呈退交接表》一份。

第六条评审材料要求:

1.   申报人提交评审的材料必须准确、真实可靠,数量质量符合资格条件规定。

2.   所在单位审核评价小组(由人事职改干部、技术主管、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对申请人任现职以来的职业道德、思想政治表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成果、工作表现以及填报材料真实可靠性提出准确客观的评价意见(150字左右),填入《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和评审登记表》。材料审核鉴别必须将不符合要求及有争议尚未核实的材料剔除。

3.   单位对申报人的评审材料审核鉴别,要做到申报名单公开业绩成果公开,考核结果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申报材料提交的复印件须由单位核对原件,并签署核对人姓名和审核意见,加盖公章。

4.   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学术技术成果,专业技术项目,论文、著作、译著等,必须如实地注明本人在其中所做的工作内容,所起的作用及排名顺序。

5.   对发明创造、学术技术成果以及完成的项目等的奖励、表彰,要注明授予的部门和等级。

6.   填报和提交的学术、技术或专业论文应是公开发表的。

第七条 申报材料,要按第五条列项顺序进行归类装钉。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相应专业(系列)高评委日常工作部门。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材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

1.  提交的评审材料不符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规定的质量、数量要求的;

2.  填写表格不符合规范要求,必填栏目空白或填报的材料有不真实的;

3.   不按规定时间、程序申报和呈送的。

第九条 对个别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省内不能评审,需委托国务院部委或分省评审的,评审材料须由省职改办审核同意出具委托函,其评审结果方为有效。中央驻粤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需要委托我省高评委评审的,各高评委日常工作部门按本办法的规定要求受理评审。

第十条 高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的职责是:

1.  受理属于本评委会评审专业范围的申报材料,并对照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如发现非本评委会评审范围的材料,应迅速将材料(含评审费)转到对口高评委会的日常工作部门。

2.  对经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评审材料按专业(学科)分类、登记,

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不提交评审。

3.  拟定评审工作计划,安排评审活动日程、地点,通知评委会委员和专业(学科)评审组(筒称评审组,下同)成员参加评审会议。将评委会的评审工作日程安排报省职改办,在省职改办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4.  论文水平的鉴定,由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评价。高教、科研系列,评审对象提交的论文,如需要另请同行专家鉴定的,由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负责统一送审,单位、个人送审结果无效。

第十一条评审组评审时,出席会议的成员不少于五人,其评审结果方为有效。评审组在对评审对象的材料全面审阅的基础上,进行充分讨论和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达到出席会议成员人数二分之一的,才提交评委会评审。评审组根据评审结果,负责写出评审结论,填入评审表内。

评审组认为评审对象的能力、水平等需通过答辨才能鉴定的,由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通知答辩者到会答辩。不按时到会答辩者,不提交评、委会评审。答辩对象是:

1.  破格晋升的申报者;

2.  成果共用发生争议或材料与实际工件有出入,以及论文雷同需分辩、证实者;

3.  评审组认为必须通过答辩才能判定其水平者。

第十二条 高评委会的评审会议,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除有特别界定的之外)不少于十三人,评审结果方为有效。

评审时,评委会要认真听取专业(学科)组评审情况汇报,审阅评审材料,在充分讨论和评议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方式表决,同意通过出席会议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对每个评审对象无论通过与否,都要写出评审结论,填入(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及《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属破格评审的,要标明破格评审字样。

第十三条 高评委评审会议,除评委会委员及日常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省人事职改部门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评审组成员和评委委员必须依时参加评审会,因故未出席评审会议或中途离会,未参加评议过程的委员(成员)不得投票、委托投票或会后补投票。对评审未获通过的对象,当年不得进行复议、复评。第十五条评委会实行回避制度,在评议评委委员、评审组成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时,本人应予回避或被告知回避,但可参加投票。

第十六条 召开评审会议前,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必须安排时间,组织评委委员、评审组成员学习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有关规定。评审时,要分别向评审组、评委会报告有关评审材料审核情况。评审结束应进行总结。

第十七条 建立评审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包括开会时间;地点、出席会议人数、名单、会议议程、评审对象;委员或成员发言要点、投票结果等。

第十八条 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在20天内,将评审通过人员的资格审批材料报省人事厅审批。材料要求:

1.   按不同市、省直部门分别填报《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审批、

发证表》一式三份。

2.   提交评审通过人员按(审批、发证表)所列项目输入电路的储存磁盘一个;

3.  《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式一份;

4.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原件)一式一份;

5.   近期大一寸黑白相片一张。

资格审批发证一般在评审工作结束后二个月内完成。

第十九条 资格审批工作完成后,评审通过或未通过的评审材料,按原呈送渠道退回。

经评委会评审通过并经省人事厅批准获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评审材料,由各级职改办清理后退回用人单位,其中《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个人提交的业绩、论文、成果、证书、证明等退回申报者。

评审未获通过或省人事厅不予批准人员的评审材料,属个人提交的业绩、论文、成果、证书、证明等退回申报者,凡涉及有组织核查、评价和评审组织的结论,包括《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中的内容,只退回至省直主管部门及市、县职改办,并由省直主管部门及市、县职改办保存一年后销毁,不退回个人。

审批结果由各市、省直主管部门转发通知至申报人所在单位、对评审未通过或不予批准的,由省直主管部门及市、县职改办书面通知本人。

第二十条 评委会委员、评审组成员、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

1.   不向外泄露评委会委员和评审组成员姓名、地址;

2.   不泄露评委会、评审组讨论和表决情况;

3.   不对外接受有关评审情况的查询;

4.   没有向本单位领导汇报评审情况的义务。

5.   评委委员、评审组成员,无论担任了何种行政领导职务,都是评委会中的普通一员,评审中不得有行政干预的言行。

6.   坚持客现、公正、准确的评审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有徇私、放宽标准条件及其他有碍公正评审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侵占他人成果,弄虚作假的申报者,一经查实,不受理评审;评审已获通过的,撤销其评审通过的专业技术资格,收回资格证,并在两年内不得申报评审。情节严重者,给予通报或建议行政处分。

对评审材料的审核不负责任,对弄虚作假行为包庇、纵容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个人责任,给予通报批评或建议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职称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30.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年6月19日粤职改办〔1998〕17号)

各市、县(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映给我们。

广东省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通知》,鼓励各类人才到非公有制企业工作,充分发挥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我省非公有制企业经济发展,拓展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职称改革工作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以以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 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和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公有制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对待,实行统一的评审标准条件,统一的资格考试标准,颁发统一的资格证书,由政府人事职改工作部门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在非公有制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凡具备资格申报条件,提供个人学历、资历、获取与处理信息能力及业绩成果等有关材料,均可申报评审对应专业相应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五条 人事关系虽未正式调入我省,但已与我省某一非公有制企业签定了两年以上聘约,在应聘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我省资格条件规定的,可在现聘用单位申报评审相应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六条 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和资格考试的材料审核。凡人事档案挂靠在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或由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人事代理的,由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审核;属民营科技企业的,由县以上政府科技部门负责审核;属工商联会员企业的,由各级工商联人事部门负责审核;不属上述情况的私营企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材料由县以上人事职改部门负责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程序提交评审或办理报考手续。

申报人的有关证明、证件、任职年限及业绩成果等如需调查核实的,

由审核部门负责。

第七条从国有企业单位应聘到非公有制企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

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其在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和非公有制企业单位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第八条 在非公有制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符合资格考核认定条件的,按《广东省关于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暂行办法》执行,审核、发证工作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的各归口部门负责向人事职改部门申领。

第九条 从省外引进、调入到我省非公有制企业工作,调入前已取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和发证按《广东省省外引进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和发证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条 非公有制企业可参照国有企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按照“自主设岗、自主聘任、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原则,在经评审或统一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自主聘任,其职务与待遇由企业自主确定。各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在聘任管理方面给予指导。

第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制度,加强对应聘人员的考核工作,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考绩档案,为专业技术人员续聘、晋升、奖惩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职称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31.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年11月7日粤人发〔2002〕236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市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建议,请过向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反映。

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创建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增强职称工作的透明度,广泛地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保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下称评委会)评审结果的后观、按征、准确,杜绝职称申报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违纪违法的行为、最大限度地保障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权益,根据国家和省职称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高、中级评委会,均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由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将经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及资格名称,返回申报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

第三条 公示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30天内完成,公示期为7至15天。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应明确公示的起、止日期和执行公示情况上报的截止日期,个别单位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公示的应征得要求其公示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同意,可相应延长10天。

第四条  公示文稿统一格式,内容包括:评委会名称、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及获资格名称、公示起止日期、公示方式、群众反映意见的渠道和方式、受理意见部门和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第五条申报人所在单位应根据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的要求,做好公示工作:

(一)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公示,并应将公示公告张贴于单位的公告栏或单位工作人员能看到的显著的位置(如饭堂入口、办公楼门口、电梯出入口等)。

(二)应协助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做好公示意见的收集、整理、核实和反馈工作,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不得包庇申报人,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三)市、计部有关单位在公示过程中,应接受市、县人事职改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市、县人事职改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职责:

(一)市、县人事职改部们或省直相关部门应按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的要求,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做好公示工作。

(二)在公示期间,协助评委会历常工作部门做好情况核实工作,如实将情况反馈给申报人所在单位,必要时可向省人事厅专业技人员管理处反映。

第七条  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应做好公示期间群众反映意见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做好有关情况的调查核实工作必要时可委托市、县人事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公示结束后,评委会应向相应人事部门提交评审办证材料及情况、公示情况报告,办理核准和发证手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及省直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送省人事厅或省人事厅授权单位;市属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送市人事局职称管理部门。

第八条  各地、各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本人,均可对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中存在的违反政策规定、违纪违法行为,向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市人事部门、省人事厅监察室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举报。省人事厅举报电话:83133936(监察室)、83133947(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反映意见,应实事求是,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反映情况要自报或签署真实姓名,要有具体事实,凡不报或不签署真实姓名、不提供具体事实的电话和材料的,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第九条  省人事厅、市人事局在核准高、中级评委会评审通过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时,应尊重公示结果,凡公示中经核实有违反政策规定的,一律不予核准和办理发证手续,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准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建议,请退向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反映。

附:公示文稿格式

公    示

经XX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下列同志(分别)获得XX资格,现予公示。公示时间从    年    月  日上午8:00至   月   日下午5:30止。若对下列同志取得资格有异议,请电话或书面向 XX 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或XXX人事职改部门反映,反映情况的电话和书面材料要自报或签署真实姓名,不报或不签署真实姓名的,一律不予受理。

受理情况反映的部门、电话和地址:

部门(单位):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联系人:

邮政编码:

附:获得XX资格人员名单

广东省XX高(中)级专业技术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年     月      日

32.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广东省离退休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广东省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2004年8月20日粤人发〔2004〕22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广东省离退休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广东省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迳向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反映。

广东省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已由粤人社发〔2012〕38号文替代)

广东省离退休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做好二次人才资源开发,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精神,以及《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我省企、事业单位签有聘约,并在现受聘单位连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半年以上的离、退休人员(含机构改革离岗退养人员)。

第三条 申报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年龄在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所申报的专业技术资格必须与现受聘的专业技术岗位对口或相近。

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不作为评审的必备条件。

第四条 申报材料

(一)按国家和省职称政策以及资格条件要求,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

(二)提交申报人与聘用单位有效的、聘期在一年以上的聘任(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第五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人通过现聘用单位申报,按规定提交材料并进行评前公示。如申报人的主要业绩是在原单位或前一聘任单位做出的,其主要业绩材料还应在原单位或前一受聘单位公示。有关聘用单位应如实反映公示情况,核实无误后加具意见。如同时受聘两个以上企事业单位的,应在受聘时间较长、业绩较突出的单位申报并加具意见,其他聘用单位出具其工作业绩的证明材料。

(二)按行政隶属关系报送。属县(县级市、区)的,送县(县级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属市的送地级以上市政府人事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加具意见,按规定程序报送或提交评审.

第六条 离退休人员经评委会评审通过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应按规定在现聘用单位进行评审结果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按资格审批权限报省、市人事部门核准,颁发广东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其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仅表明本人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一律不与离退休后的福利待遇挂钩。

第七条 通过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离退休人员(含机构改革离岗退养人员)的评审表(原件),移交其人事档案管理机构(或挂靠保管单位)存档。

第八条 机构改革离岗退养人员以及在机关离退休的人员,首次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可按其实际水平能力、业绩成果,申报相应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广东省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吸引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来粤工作,充分发挥高层次出国留学人员的专业技术专长和对外联系的桥梁作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高级人才来粤创业的若干规定》(粤府〔1999〕35号)、《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是指:在国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以及在国内已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博士学位之后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及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或曾在全球五百强企业的国外中层及以上岗位任职两年以上的人员。

第三条 在我省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上述人员,回国后首次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条 上述人员此后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按我省同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评审政策规定执行,不受户口、国籍限制。

第五条 申报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上述人员必须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和管理工作。

3、上述人员在首次申报评审时,可按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评审相应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受资格条件中“学历资历条件、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业绩成果条件和论文、著作条件”的具体数量和有关条款的限制,但需提供足以说明其专业技术工作能力、学术水平的业绩成果材料(外文材料应提供中文译文)。

4、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条件不作为评审的必备条件。

第六条 上述人员在国外取得的学历(学位),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认证证明;其专业技术工作能力、学术水平的业绩成果材料的真实性由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证明,或由国内三位及以上同行专家进行专业鉴定;在全球五百强企业的任职证明由我国驻所在国的使(领)馆出具。

第七条 对错过回国当年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间的留学回国人员,可由用人单位根据其所具备的条件和专业技术工作业绩聘任相应档次的专业技术职务。如下一年度申报评审时获得该职务资格,其取得职务资格的时间可从该单位聘任时算起。

第八条 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的申报材料按省现行申报程序、办法和渠道办理。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广东省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我省的博士后事业,充分调动广大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人发〔2001〕136号)和《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正在我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从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不受户口、人事关系、国籍及进站时间限制,只要符合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均可正常申报。

第四条 在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原则上应在流动站设站单位申报评审,在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根据本人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联合培养的流动站设站单位或工作站所在单位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符合我省职称评审政策及所申报的相应系列及等级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三)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不作为评审的必备条件。

第六条 申报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单位提出申报,提交评审材料并按规定进行评前公示,缴付评审费,由所在单位按现行办法、程序及要求报送相应的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

第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获博士学位后的业绩成果可与在站期间获得的业绩成果合并计算。

第八条 以聘代评或评聘合一、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流动站设站单位,应制定适合本单位博士后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办法及标准,并根据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工作成果,为其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第九条 评审通过人员按我省现行的办法在所在流动站或工作站进行评审结果公示。

第十条 由广东省高评委会评审通过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颁发由广东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3.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暂行办法》的通知(2012210日粤人社发〔2012〕38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迳向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反映。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鼓励更多科技创新型人才脱颖而出,加快创新型广东建设步伐,根据《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原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及《广东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在本专业领域作出突出贡献,其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不含集体奖,以署有申报者姓名的获奖证书、证明材料为准,下同)。

(二)获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以上。

(三)获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或技术发明奖二等奖或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排名前5位。

(四)获中国发明专利金奖或实用新型专利金奖或外观设计专利金奖发明人排名前2位。

(五)获“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学术称号。

(六)获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

(七)入选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

(八)入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九)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十)入选国家“千人计划”。

(十一)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

(十二)获“南粤功勋奖”、“南粤创新奖”的个人或团队带头人。

(十三)入选“广东引进领军人才”的个人或“广东引进科研创新团队”的带头人。

(十四)申报年度8月31日前5年内.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一等奖排名前3位。

第三条 申报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员,可根据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业绩申报晋升相应专业高一档次或最高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不作为申报必备条件。

(二)申报人出现如下情况之一的,不列入申报范围:

1、弄度作假,谎报业绩成果,用欺骗手段取得上述荣誉、称号和奖项的。

2、不具备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荣誉、称号和奖项相称的基本政治思想条件的。

3、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受刑事处理的。

4、未经所在单位同意出国(境)定居或出国(境)逾期不归的。

5、获得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荣誉、称号或奖项后,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6、在党、政、群机关工作(除国家明文规定的会计、审计和公安、安全系统的部分专业工作等可开展职称申报评审外)或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及已取得本专业系列最高档次专业技术资格的。

第四条 申报材料

(一)取得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荣誉、称号、奖项等的证书复印件;

(二)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三)业绩、成果材料;

(四)著作、论文;

(五)近3年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第五条 申报时间与程序

(一)受理申报材料时间与我省每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时间同步进行;

(二)申报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缴付评审费。由所在单位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评审材料在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现行申报评审程序,经省直职称工作主管部门或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顺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第六条 评审组织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立省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按照省的有关规定组建评审委员库,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评委会主任委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省有关部门的领导和当年度申报人员相关专业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家组成。评委会成员不少于11人,专家委员人数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五分之四。

评委会负责审核评议申报人的业绩材料,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七条 通过评审的人员按《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第八条 获“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学术称号者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报后,可不经评委会评审,直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认本专业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l日起施行。原广东省人事厅于2004年8月20日印发的《广东省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四、资格条件相关政策

(一)学历资历

34.  国家教委、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实行统一制作和管理的通知(1995年教学〔199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文教办(教卫办、教卫委)、北京、上海、天津市、广东省高教局、北京市成人教育局、上海市成人教育委员会、天津市第二教育局,各军区、各军兵种、总后勤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司令部(科研指导部、训练部)、政治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院校教育工作,在党各级人民政府的关怀下,在中央军委、总部的领导下,不断发展、完善,为军队、国家培养了大批优秀人才。军队院校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教育,是国家高等教育的组成部分。鉴于地方普通高等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已经按照国家教委的规定实行学历证书统一制作和管理。自1995年起,凡符合总参谋部、总政治部《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1995〕参训字034号)所颁布发的学历证书,国家和军队予以承认。

35.    广东省职称改革办公室对省社科院在职研究生班毕业生有关待遇请示报告的复函的通知(1999年5月29日粤职改办函〔1999〕14号)

省社科院:

你院《关于我院在职研究生班毕业生有关待遇的请示报告》悉。经研究,同舛匀〉檬∩缈圃涸谥把芯可啾弦瞪な榈淖ㄒ等嗽保献ㄒ导际踝矢衿郎蠡蚩际苑段У模刹握赵林案陌臁�1996〕16号文《关于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中关于党校学历问题的处理意见,申报评审或报考对口或相近的专业技术资格。

36.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事厅、中共广东省委党校关于党校学历问题的通知(1995年10月18日粤组通〔1995〕59号)

各市、县(区)委组织部、党校,市、县(区)人事局,省直各厅局干部(人事)处:

关于党校学历和待遇问题,中央和省委早已有明确规定。但是,目前有些单位对党校毕业学员的待遇,仍没有按规定执行。为此,现将中央和省委的规定重申如下: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校工作的通知》(中发〔1990〕15号)指出:“中央党校和省级党校学制二年以上班次的学员,学完必修课程,经考核合格的,可同时享受相当于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待遇。”

《中共中央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党校工作的意见》(中发〔1994〕5号)指出:“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校举办的学制二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学完必修课程,经考核合格的,授予党校学历,可享受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待遇。”

1995年9月6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中发〔1995〕11号)指出:“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举办的学制二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学完必修课程,经考试考核合格者,授予党校学历,可享受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待遇。”

中共广东省委《关于进一步办好党校的通知》(粤发〔1994〕2号)指出:“凡经省委(或省委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按招生计划,经入学统一考试录取,在省、市党校脱产培训两年,在职函授三年的各种班次的学员,经过考试合格者,除取得党校学历外,可根据入学前文化水平和入学后的学制、所学课程,取得同普通国民教育体系相应的学历和待遇。”

上述中央文件、省委文件有关规定的精神,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有关问题的答复以此为准。

37.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资历条件问题的批复(2005年4月12日粤人函〔2005〕632号)

湛江市人事局:

《关于申报评审中级资格的资历条件问题的请示》(湛人(2005)34号)悉。就来文所提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及人事部有关文件精神,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须具有中专以上规定学历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即资历。资历要求是与学历要求相连的,有效资历系指取得中专以上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累计,不管以后学历如何变化,其专业技术工作时间均可累计。

根据上述精神,粤人发〔2003〕178号文件有关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资历条件的规定,如“大学本科毕业,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等等,应包括两种情况:(一)申报人取得中专以上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二)申报人工作之前取得中专以上学历,参加工作后又继续接受较高层次的学历教育并取得咀ㄒ祷蛳嘟ㄒ笛Ю春笮Ю┑模梢院笕〉玫慕细哐ЮЮ跫〉媒细哐Ю昂蟠邮卤咀ㄒ祷蛳嘟ㄒ导际豕ぷ魇奔淅奂莆世跫瓯ㄖ屑蹲ㄒ导际踝矢瘛R虼耍瓯ㄈ巳〉煤笮Ю浯饲暗淖ㄒ导际豕ぷ髯世珊喜⒓扑闶怯刑跫模挥杏行ё世趴珊喜⒓扑恪H绻瓯ㄈ说难Ю坝行ё世险吖娑ǎ黄渌⒚嬗址险咭螅缮瓯ㄖ屑蹲ㄒ导际踝矢瘛�

初、高中毕业生毕业后直接参加工作,后又继续接受较高层次的学历教育并取得中专以上学历的,其专业技术工作资历应从取得中专以上学历后开始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时起计。

允许专业技术人员以后续较高层次学历和合并前后有效专业技术工作资历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其目的是鼓励专业技术人员不断学习,提高自身素质,与《广东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暂行办法》并不矛盾。学历、资历只是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之一。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要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贯彻业绩优先原则,以业绩、能力为导向,注重实际专业技术水平,以利于有真才实学的专业技术人才脱颖而出。

38.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普通高校结业生申报职称学历问题的批复(2005年9月29日粤人函〔2005〕2171号)

广州市人事局: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结业生申报职称有关问题的请示》(穗人报〔2005〕34号)悉。该函请示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本科、专科教育结业生在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时,其学历可比照降低一个国民教育序列等级的毕业生对待,即本科教育结业生比照大专学历对待,大专教育结业生比照中专学历对待。接受研究生教育但未取得学历及硕士、博士学位的结业生,按此前取得的最高国民教育序列学历对待。

39.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中外合作办学所获文凭申报职称时效力问题的批复(2005年10月14日粤人函〔2005〕2193号)

惠州市人事局:

《关于中外合作办学国外高等教育文凭认证有关问题的请示》(惠市人〔2005〕86号)悉。现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开具文凭在申报职称时的效力问题答复如下:

专业技术人员持经我教育部门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文凭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时,应要求申报人提供省级以上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认证证明。若其提供的证明未能认定文凭的合法性和办学层次、类别等要点,仅能代表该学员接受过相关课程教学的,不能视为该专业有效学历。

(二)继续教育

40.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1993年7月1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2009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为《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职人员,以及专业技术类公务员。

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以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为主要内容,以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创新能力、专业水平、综合素质为目的的培训活动。

第三条 继续教育应当以科学理论为指导,遵循按需施教、学以致用、注重实效和保证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 继续教育实行综合管理与分级分类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继续教育总体规划,协调、指导、监督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行业组织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业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继续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继续教育事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继续教育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保证继续教育的需要。

第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依托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大中型企业设立的培训机构,加强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的建设。

第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服务和扶持,根据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对人才的需求,引导建立符合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自身特点的继续教育模式。

第二章 权利、义务与职责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专业技术人员不分民族、性别、地域、职业、职称、职务、单位性质等,均依法平等享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机会。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应当每年累计不少于十二天或者七十二学时。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在岗人员的同等工资、福利待遇;

(二)对继续教育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侵害其接受继续教育权利的行为提出投诉;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袷丶绦逃姆伞⒎ü妗⒐嬲拢�

(二)服从所在单位统一安排,遵守学习纪律和有关制度;

(三)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四)接受继续教育的考核、检查、监督;

(五)承担与所在单位协商确定的、应当由个人支付的继续教育费用。

第十二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继续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按照继续教育规划,制定本单位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三)依照有关规定自主选择继续教育施教机构(以下简称施教机构),确定适合本单位需要的培训内容和方式;

(四)登记、考核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向相关行政部 门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五)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六)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继续教育经费,额度不低于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

第三章 形式与施教机构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分为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和个人选修科目三类,专业科目是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

公需科目是指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政策法律法规、基本理论、技术、信息等方面的知识。公需科目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确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专业科目是指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新理论、技术、信息,以及行业内不同类别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的知识。专业科目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或者全省性行业组织确定后,报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或者行业组织组织实施。

个人选修科目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完成所在岗位工作任务必须具备的理论、技术,以及个人职业发展所需的各项知识。个人选修科目由专业技术人员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接受继续教育:

(一)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

(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行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

(三)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

(四)接受远程教育;

(五)其他符合规定的继续教育方式。

第十五条 施教机构是指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大中型企业设立的从事继续教育活动的培训机构及其他各类从事继续教育活动的培训机构。

施教机构从事继续教育活动,应当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施教机构从事继续教育活动,应当有与继续教育项目相适应的教学场所、设施、设备和与继续教育任务相适应的教学、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施教机构应当依法开展继续教育活动,按照确定的科目和课程编制教学计划并组织教学,突出专业能力培训,保证教学质量。第十八条施教机构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特点,聘请具有相应理论水平、实践经验的教学人员。

施教机构应当建立教学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完善教学质量评价考核体系。

第十九条施教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其继续教育的范围与时间、收费项目与标准、教学与管理人员、施教地点等情况。

施教机构发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合法。

第四章 公共服务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依法保障继续教育公共服务的公平、公正和可持续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扶持,提供政策、项目和信息等服务,激励和促进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第二十一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继续教育

公共服务体系,提供下列公共服务:

(一)制定并发布本地区继续教育政策,统筹协调指导继续教育工作;

(二)制定或者发布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南;

(三)整合继续教育资源,建设继续教育公共信息综合服务平台,组织建设继续教育师资库、教材库、项目库,为社会提供服务;

(四)围绕国家和省重大战略,组织实施继续教育专项工程;

(五)促进发展远程继续教育;

(六)支持欠发达地区继续教育,促进继续教育均衡发展;

(七)其他方式的继续教育公共服务。

第二十二条 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应当为继续教育提供下列公共服务:

(一)制定并发布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规划;

(二)制定或者发布专业科目指南;

(三)建设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网络平台,开发继续教育资源,为本系统、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提供网络平台服务;

(四)组织举办学术研讨会、技术交流会、新理论讲座等各类继续教育公益活动;

(五)其他方式的继续教育公共服务。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举办的各类继续教育活动应当突出公益性,具备条件的向辖区内所有专业技术人员平等开放。

第二十四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资助或者捐赠公益性继续教育活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有关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考核和激励机制。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列为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岗位聘任、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执业资格再注册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施教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真实、准确地载入个人专业技术档案和继续教育证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可以对继续教育证书及其登记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第二十七条 继续教育证书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继续教育证书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

第二十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对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用人单位和施教机构实施继续教育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第二十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规范施教机构的继续教育行为,建立继续教育施教机构信用管理数据库,对参与实施继续教育的机构和人员建立信用档案,完善继续教育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举报、投诉;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接到举报、投诉后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举报、投诉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举报、投诉施教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举报、投诉人;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同时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未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的,用人单位可以追偿学习经费。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不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及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不按规定列支继续教育经费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施教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继续教育活动,并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未经备案擅自从事继续教育活动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备案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未按照确定的科目和课程组织教学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发布虚假信息的。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施教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个人专业技术档案和继续教育证书的记载不真实的,其记载内容无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继续教育证书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没收或者注销证书,对违法借用、租用和受让继续教育证书的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属伪造、变造继续教育证书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行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行业组织的登记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继续教育活动及管理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7月1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同时废止。

(三)论文著作

41.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论文发表刊物等级划分规定的通知(2005年11月24日粤人发〔2005〕30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近期,我们接到一些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来信和电话,认为我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中,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来划分和确定论文和论文发表刊物的层次和专业技术水平不合理、不科学,刊物的主办单位与刊物(论文)的水平高低不存在因果关系,希望我们予以调整。根据全国人才工作会议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论文条件关于论文发表刊物等级划分的有关规定,具体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取消我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之论文条件中关于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专业期刊划分的有关规定,凡资格条件中要求国家级、省级、市级期刊的论文,统一调整为具有CN刊号、ISSN刊号的论文,论文数量要求原则不变。论文条件中公开发表的论文不是以国家级、省级、市级期刊界定的,继续有效。

二、论文条件按上述规定调整后,导致条款之间论文数量要求有不一致的,按数量要求少的规定执行。

三、虽没有六要素、中(外)文摘要,但内容完整的论文,不得视为无效论文。

四、论文条件调整后,各级评委会在开展评审工作中,要以业绩、能力为导向,认真考核论文的技术水平,本着重在实绩、以及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原则,全面综合评价申报人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

本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按本文执行。

42.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中小学教师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论文条件问题的复函(2006年6月28日粤人函〔2006〕1241号)

省教育厅:

《关于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论文条件的函》(粤教人〔2006〕116

号)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在现行资格条件未作修改之前,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论文条件,仍按粤人职〔1999〕26号、粤人职〔1999〕27号执行。

43.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当前职称评审论文问题的批复(2006年8月21日粤人函〔2006〕1853号)

广州市人事局:

《关于申报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论文条件有关问题的请示》

(穗人报〔2006〕62号)悉。经研究,同意你们的意见,现行有关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没有要求论文必须在具有CN刊号、ISSN刊号的专业刊物上发表的,可继续按现行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之论文著作条件要求执行,此类论文在职称申报中继续有效。

五、职业资格目录管理

4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改革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改革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1月5日

步减和规范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改革方案

职业资格制度是目前国际通行的科学评价人才的重要制度。我国自1994年开始推行职业资格制度,二十多年来,在促进职业教育培训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了设置过多过滥、证出多门、考培不分、鉴培不分、监管不力、法律法规和技术体系滞后等突出问题。

2013年以来,国务院将减少和规范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作为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以下简称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先后分七批取消了434项国务院部门设置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削减比例达到原总量的70%以上,持续降低就业创业门槛,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创业创新。根据国务院2016年放管服改革工作安排,为进一步做好减少和规范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国务院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部署和要求,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大力推进减少和规范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工作,深化人才评价制度改革,为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支持服务。

(二)基本原则。

继续坚持经国务院同意的减少和规范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四个取消”原则,即取消国务院部门设置的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国务院部门设置实施的有法律法规依据,但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关系并不密切,或不宜采取职业资格方式进行管理的准入类职业资格,按程序提请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后予以取消;取消国务院部门和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自行设置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取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自行设置的职业资格。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清理规范治理力度,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加快简政放权。落实放管服改革措施,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职业

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就业创业创新活力;同时,加强顶层设计,规范职业资格设置,形成科学的人才评价管理体制。

——突出市场导向。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分类推进人才评价制度改革,更多发挥企业、行业和社会组织在人才评价中的重要作用,保障和落实用人单位自主权。

——强化监管服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明确政府监管权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服务能力,为各类人才和用人单位提供优质服务。

(三)目标任务。

2017年初,基本完成集中清理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工作,公布实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在“十三五”时期,构建起科学设置、规范运行、依法监管的国家职业资格框架和管理服务体系。

二、主要改革任务

(一)进一步加大减少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工作力度。继续加强后续清理工作,对剩余的184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外,要进一步研究清理取消。对已经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要分类妥善处理后续工作,做好政策衔接,确保社会稳定;要加强跟踪督查,及时组织“回头看”,确保清理到位,防止反弹或变相恢复。建立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清理规范长效机制,对督查发现、媒体反映、群众举报的违规设置实施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二)实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对经清理后剩余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按程序报经国务院审定后,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名义向社会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清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建立调整更新机制,对目录清单进行适时调整、动态更新。

(三)全面清理名目繁多的各种行业准入证、上岗证等。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业准入证、上岗证等,一律取消;对虽有法律法规依据,但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关系不密切的行业准入证、上岗证等,提请修订法律法规后予以取消或进行优化整合。

(四)强化对职业资格设置实施的监管服务。严格落实“考培分离”“鉴培分离”,健全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严格证书发放管理。严肃查处职业资格证书挂靠、寻租等行为,确保职业资格证书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建设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和全国职业技能鉴定服务监管平台,加强职业资格信息化管理和服务,畅通社会服务和公众监督渠道。

(五)完善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并做好与职业资格的衔接。研究完善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制定不同职业技能等级享受相应的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就业创业等补贴政策,完善技能人才认定统计办法,促进职业培训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研究制定职业标准和评价规范,积极推动由企业和行业组织自主开展技能评价。做好职业资格制度与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的衔接,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的职称、学历比照认定制度,畅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

(六)加强国家职业资格法治建设。研究构建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相适应、统一开放的国家职业资格框架体系。推动职业资格设置管理相关立法工作,明确职业资格法律地位、管理体制、职责分工、设置方式和监管服务等基本制度。研究制定专门管理办法,加强对涉及在我国境内开展的境外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管理。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深入推进减少和规范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改革工作。

(二)加强沟通协调。发挥国务院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职业资格改革组的牵头作用,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改革举措整体推进。

(三)加强督促指导。加强对地方的督促指导,充分发挥地方各级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机制的作用,推动做好减少和规范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工作。

(四)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改革经验总结推广和宣传引导工作,及时发布权威改革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改革氛围。

4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部署,为进一步加强职业资格设置实施的监管和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研究制定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经国务院同意,现予以公布。

建立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是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和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举措。建立公开、科学、规范的职业资格目录,有利于明确政府管理的职业资格范围,解决职业资格过多过滥问题,降低就业创业门槛;有利于进一步清理违规考试、鉴定、培训、发证等活动,减轻人才负担,对于提高职业资格设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持续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实行清单式管理,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目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目录接受社会监督,保持相对稳定,实行动态调整。设置准入类职业资格,其所涉职业(工种)必须关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且必须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设置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其所涉职业(工种)应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社会通用性,技术技能要求较高,行业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确实需要。今后职业资格设置、取消及纳入、退出目录,须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新设职业资格应当遵守《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规定并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后,按程序报经国务院批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各地区、各部门未经批准不得在目录之外自行设置国家职业资格,严禁在目录之外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坚决防止已取消的职业资格“死灰复燃”,对违法违规设置实施的职业资格事项,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依据市场需要自行开展能力水平评价活动,不得变相开展资格资质许可和认定,证书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中华”、“国家”、“全国”、“职业资格”或“人员资格”等字样和国徽标志。对资格资质持有人因不具备应有职业水平导致重大过失的,负责许可认定的单位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推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管理是一项既重要又复杂的系统性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搞好衔接,确保职业资格目录顺利实施,相关工作平稳过渡。要不断巩固和拓展职业资格改革成效,为各类人才和用人单位提供优质服务,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共计140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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