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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深圳市自动化行业知识产权保护自律公约》的公告
来源:秘书处 作者:SZAA 时间:2024/8/14

深圳市自动化行业知识产权保护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自动化行业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深圳自动化学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的所有会员单位,会员单位可自愿签署本公约。

第三条  本公约的基本原则是:尊重知识产权、鼓励创新、公平竞争、诚信守法、共同发展。

第二章 知识产权保护规范

第四条  会员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合法权益,确保自身行为合法合规。

第五条  建议会员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知识产权的申请、维护、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六条  会员单位应积极申请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定期对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资产进行清查、评估,制定合理的知识产权战略,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同时,应加强对员工的知识产权培训,增强全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第七条  会员单位在研发、生产、销售等环节中,应进行知识产权风险评估,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如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三章 行业自律

第八条  会员单位应遵守市场秩序,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市场份额,不得恶意诋毁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第九条  会员单位应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抵制假冒伪劣产品,维护行业声誉。如发现行业内存在侵权行为,应及时向学会或相关部门举报。

第十条  会员单位应积极参与学会组织的知识产权保护活动,分享经验,共同提升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第四章 争议解决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之间如发生知识产权纠纷,应遵循互谅互让、友好协商的原则,优先自行沟通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共同向深圳自动化学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申请调解。

第十二条  在纠纷解决期间,各方应保持克制,不得采取恶意诉讼、诋毁商誉等不正当手段扩大纠纷影响,损害行业整体形象。

第十三条  对于严重违反本公约的会员单位,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扰乱行业秩序的会员单位,学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会员资格等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公约由深圳自动化学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负责解释和修订,在实施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调整或重大政策变化,本公约将适时进行调整,以确保其适应性与有效性。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在签署本公约时,应同时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学会及其他成员单位就知识产权相关事宜进行联络沟通。

第十六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修订,将提前向全体成员单位公示,并在公示期满后按规定程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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